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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汇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意见 检疫法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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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9
第4版(要闻)
专栏:

  宋汝棼汇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意见
检疫法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下午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作了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宋汝棼说,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许多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草案修改稿规定:“检出患有非传染病和一般寄生虫病的动物,准予进境,由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治疗。”有些委员提出,患有非传染病和一般寄生虫病的动物,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检疫范围,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删去。
草案修改稿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一条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进行了认真讨论,有些委员认为,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属于国务院的职责范围,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是可以的。
有些委员认为,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应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应删去这一条。
有的委员认为,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仍应由商检部门办理,本法应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这一条基本上可以保留,并修改为:“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法律委员会同意这个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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