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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产应否重新分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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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份遗产应否重新分割?
编辑同志:
今年初,刘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当时刘妻已身怀有孕,在分割刘某的遗产时,她提出要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其公婆表示同意。可刘妻为胎儿争得一份遗产后,却将胎儿打掉。为此,其公婆提出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刘妻反对。请问:这份遗产应否重新分割?
                河北宣化钢铁公司 武纯光
武纯光同志:
你在来信中所说的问题,就是继承法上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该法第28条的规定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这一规定,遗产分割时,如被继承人的妻子身怀有孕,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这不等于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尚未出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胎儿在出生时有死体或活体两种可能,在活体的情况下,就能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保留继承份额,正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对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一般掌握3条原则:一是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使胎儿的保留份额得到妥善保护;二是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三是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刘某死亡后,刘妻要求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合法的要求,其公婆同意为胎儿留出继承份额,是正确的。刘妻在争得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以后,将胎儿打掉,这样,就等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按照上述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第三项处理原则,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这一保留的份额,应当由刘某的继承人来重新对这一份额进行继承。因此,刘妻的公婆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主张是合法要求,对此份遗产应当进行重新分割。刘妻企图独自享有这份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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