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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教在吉林——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吉林组随访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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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30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以法治教在吉林
——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吉林组随访记
本报记者 王娜梅
金秋9月,受人大常委会委托,以原山东省副省长、现山东省政府顾问马长贵同志为组长的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吉林组一行11人,9月13日至27日对吉林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记者随检查组走了3个县市、5个乡镇的30所学校,所到之处,基础教育都初步走上了依法治教、护教、兴教的轨道。
“适龄儿童和少年,国家法律给了权,都要上学受教育,规定学制要念完,读书也是尽义务,黄金时光莫等闲。”
“家长守法要自觉,保证子女来入学,按照规定学习完,不得中途打腰截,如果违法做不到,强制执行别烦恼。”
这些都引自榆树市教育局和司法局今年6月为宣传《义务教育法》编发的传单。
《义务教育法》颁行5年来,吉林省几乎每隔一年就组织一次大型的宣传学习活动,使《义务教育法》家喻户晓。
在榆树市红星乡,我们走进一户农家。检查组组长问30岁左右的女主人韩凤玲:“作为家长,《义务教育法》中你应承担什么责任?”“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孩子到年龄就叫他上学。”“不让孩子上学行吗?”“那就违背《义务教育法》。”她家的墙上就贴着《义务教育法》的传单。村里一些因各种原因曾不想让孩子上学的家长说:“我们以前认为孩子上学不上学是自己家的事,现在不行了,不让孩子上学敢情是违法,弄不好还要受处罚。”
为了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从1989年起,吉林省对基础教育实行了目标管理,依法治教。白城地区行署还发布了《行署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把这6项责任分解到行署、县政府的所有部门,用义务教育法规规范行署各委办局的行为。
检查组在该地区洮南市召集18个政府部门负责人座谈,考察他们对本部门职责的了解。18位局长对《义务教育法》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一清二楚。
榆树市市长方曙光说:“《义务教育法》颁布前,办教育是领导说了算,现在必须依法治教、护教、兴教了。”
5年来吉林省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违法案件达700多起。1990年4至5月,白城市第二中学校门对面是个农贸批发市场,每天熙熙攘攘喧声不绝,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学校将这个问题反映到市政府,市长立即召集市人大、工商、城建、公安、税务、教育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迁走了农贸市场。
学校和教育局的同志说:“以前是我们追着乡里、村里干部讲学校的困难,现在是乡里、村里干部追着我们问困难,问离评上达标学校还差多远。”
由于上下共同努力,吉林省59个县(市区)、938个乡(镇),1988年普及小学教育,到1991年底,农村有80%以上乡(镇)、城区有95%以上的学校可达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也有了新的发展。
全国人大在吉林的检查工作即将结束前,检查组和吉林省政府、省教委等有关部门领导人认真交换了意见。检查组坦诚地指出了吉林省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的不足之处:一、一些地区师范毕业生被截留;二、学校设备、特别是图书资料不足;三、师资水平需继续提高等。吉林省政府和各级领导诚恳地表示他们将认真研究、考虑这些问题,进一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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