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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三个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作报告 所交代表提案全部审议结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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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30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三个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作报告
所交代表提案全部审议结束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昨天分别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报告了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这三个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报告说,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1件。委员会根据议案涉及的内容,在分别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11件议案分别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国家机构编制法、劳改法、妇女权利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建议,对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止机构编制膨胀、推进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劳改管理工作,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促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谭景阳等32位代表、肖正诚等32位代表、徐林茂等32位代表、刘建等32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国家机构和人员编制法的议案,齐寿良等32位代表提出了关于确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议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今年7月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起草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定员方案(初稿),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财经委员会的报告说,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0件,其中有的议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经合并后为31件。根据议案的内容,在分别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了初步意见之后,财经委员会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报告说,王祖福等32名代表建议尽早制定“预算法”的议案,国务院经过详细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正处在不断深化过程之中,各种变化因素比较多,制定“预算法”的条件还不太成熟。据此,责成财政部一方面继续抓紧对制定“预算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另一方面先制定一个与“预算法”在内容上基本吻合的“预算管理条例”,作为过渡,先行颁布实施,以便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为“八五”中后期制定出“预算法”创造比较好的条件。卢振远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价格法”。国家物价局于1989年11月开始起草“价格法”,最近可形成“价格法(草案)”的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查。王书玉等32名代表、李聿茂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质量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8年9月成立了“质量法”起草小组,经过近三年的努力,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待国务院审查通过后即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经委员会的报告认为,七届全国人大以来,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国家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但总的看来涉及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这对理顺经济关系,规范宏观经济决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是不利的。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请国务院抓紧研究起草“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银行法”、“市场法”等宏观经济管理法律,使这些法律草案能及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报告说,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件,其中属于教育方面的3件,科技方面的1件。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了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了把国民经济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强教育、科技立法势在必行。杨辉等32名代表提出第100号议案,建议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法规”,索敬贤等31名代表提出第59号议案,建议制定“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法”,石兴邦等31名代表提出第389号议案,建议制定“大学法”。国家教委对这三个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认为,将在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起草制定这三个法律、法规,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审议。对杨烈宇等33名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法”的议案,国家科委很重视,认为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法”是必要的。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关于科技成果推广的立法问题,鉴于正在起草的“科技进步法”拟作相应规定,建议不再单独立法,可由国务院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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