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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关于终审法院协议符合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访香港前高院按察司李福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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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30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英关于终审法院协议符合联合声明与基本法
——访香港前高院按察司李福善
新华社记者 李择红
针对香港近日出现的关于中英终审法院协议的争论,记者访问了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前高院按察司李福善先生。
当记者说明来意后,李福善先生开门见山地指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最近达成的终审法院协议完全是符合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无可厚非。
9月底,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终审法院问题达成协议。这一十分正常的事情却引起了一些人的多端指责,说什么协议违反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等,争论的焦点是五名法官组成的终审庭的四与一的比例,即首席法官和三名香港永久法官可以是本地人士,而只有一名法官将聘自海外司法界。
李福善先生从办公桌上拿起“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指着其中有关的条文对记者说,这两份文件都是这样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以此可见,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对本地法官和海外法官的比例并无具体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文,而是根据需要来聘请外籍人士,需要就聘,不需要就不聘。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经过协商达成的终审法院协议绝对没有违反基本法和联合声明。李福善说,有些人对法官四和一比例有看法,你只能提出要求和看法,但如硬要说违反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是不公平的。至于影响港人信心一说更是无从谈起。
当谈到司法的公正、尊严和价值并不取决于海外法官人数的多寡,而主要视司法人员的专业训练、道德和本身素质时,李福善还建议,因香港的司法人才较为缺乏,应抓紧司法人才的培训工作。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委委员,李福善认为,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规定是1997年后的事情,中国同意1997年前在港设立终审法院,是出于一个良好的愿望,是为了让港人及司法界人士得以早日掌握、熟悉及适应终审制度的推行,以期取得经验,为1997年的顺利过渡做好准备。其实即使1997年前终审法院不设立,到1997年再设立亦不成问题。
对于有些人的司法与主权无关的论调,李福善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同属国家主权范畴,司法权特别终审权是一个主权问题,是主权的一部分,这是无可否认的。
           (新华社香港10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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