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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检疫法意义重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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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04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贯彻执行检疫法意义重大
秦耕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
动植物检疫为什么如此重要,需要用法律来加以保障?
我国是农业大国。为了保证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安全,必须防止病虫害从国外传入我国。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例如,非洲猪瘟,发病率和死亡率都接近100%,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发现了这种病。
病虫害主要是通过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蔓延的。目前,我国从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中,已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400多种,害虫200多种,有害杂草300多种。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些病虫害传入我国,必须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同时,为了保障和扩大出口,维护外贸信誉,也必须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输出的动植物及产品实施检疫。
在旧中国,科学技术落后,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没有什么主权,因而,相继从国外传入了棉花枯萎病和甘薯黑斑病等病虫害,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大力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建设,设立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城市,设立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例,有效地防止了一些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断增加,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任务,越来越重。《条例》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要求制定法律。与我国发生经济贸易往来的许多国家已经陆续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我国根据需要也先后颁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现在又颁布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口岸管理法制建设。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适当地借鉴了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从6个方面规定了检疫措施:(一)通过外贸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合同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有些还要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货物进境时,在口岸或者指定的隔离场所,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处理。(二)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三)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须向海关报检,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经检疫不合格或者属于禁止携带的,如水果、蔬菜、猪肉等,不准进境,作销毁处理。(四)邮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不合格的或者属于禁止邮寄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五)外国要求取道中国运输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要事先取得中国同意,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并持有输出国家政府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接受检疫。不符合中国规定的,不准过境。(六)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船舶、火车实施检疫,对进境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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