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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乡女法官——记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灿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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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0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官风貌

  壮乡女法官
——记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灿芳
木卯
当马灿芳牵着父亲的手第一次踏上祖国的土地,当她在政法学院勤奋地学习时,作为一个泰国归侨的女儿,她的生活一直是绚丽多彩的。然而,从1959年开始的法官生涯,却蕴含了太多的悲欢苦乐。
马灿芳刚到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下华人民法庭工作时,遇到的最大的难题是语言不通。为此,她在下乡时总是带着一个小本子,随时把壮话记下来标上音,一有空就掏出来背诵,很快就掌握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通用语言。山区交通不便,她硬是凭双腿,走壮村,上瑶山,串苗寨,跑遍了下华人民法庭辖区内的家家户户,为民排难解忧。
“文革”中,马灿芳因为有海外关系而被错误地逐出了政法队伍。1979年5月她被调回县法院工作,并担任了刑庭庭长。她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她敢于办别人不敢办的案件,敢于理直气壮地坚持原则。
1981年12月,一起流氓案的案卷送到马灿芳面前,3名被告人全是那坡县领导的儿子,其中韦某的父亲是当时的县委书记,母亲是县劳动人事局副局长。案发后,韦某的母亲曾公开向法院施加压力。马灿芳主动承办了这件案子。有人劝她小心丢了“乌纱帽”,马灿芳毫不犹豫地回答:“依法办案是我们法官的天职,只要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个人得失又算得了什么?”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她多次查访现场目击者和受害人,以确凿的证据证明3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伤,情节恶劣,已构成了流氓罪,依法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至3年有期徒刑。对这一判决,广大群众拍手称快。韦某的母亲不服判决,又捏造事实向地区、自治区和北京诬告马灿芳,妄图再向法院施加压力为其儿子“平反”。马灿芳仍未屈服,她说:“我宁可自己受冤屈,也不能让罪该处刑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1981年2月,那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抢劫案,对主犯杨某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仅认定杨犯了诈骗罪,否定其犯有抢劫罪,撤销原判,改判杨犯有期徒刑5年。参加该案讨论的马灿芳知道后,认真查阅案卷,认为一审的定罪量刑都是恰当的,二审判决漏掉了杨犯的抢劫罪,量刑畸轻,不符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方针。当时,有的同志劝她说:“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管正确与否,我们都要执行,何必再去提此事找麻烦?”马灿芳却严肃地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但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就应该向上级法院提出自己的看法。”她再次向中级法院领导摆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此案经中院领导再次复查后,认为马灿芳的意见是正确的。于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1984年6月,马灿芳被提升为中级法院副院长。她地位变了,但认真负责、忘我工作的态度没有变。1985年以来,马灿芳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1989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称号。
马灿芳以她30多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工作,赢得群众的信赖和赞扬,被誉为“人民信得过的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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