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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台独”分子的“住民自决”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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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05
第4版(要闻)
专栏:

  驳“台独”分子的“住民自决”论
刘文宗
不久前,台湾省“民进党”公然将“台独条款”纳入党纲,煽动以台湾“住民自决”方式建立“台湾共和国”。至此,该党“台独”分子蓄谋已久,追随外国势力分裂祖国、出卖台湾的阴谋,已暴露无遗。对“台独”的这一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和批驳,否则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抗击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的成果,会断送在这一小撮民族败类手中。
  一
所谓“住民自决”建立“台湾共和国”,无论在国际法或国内法上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写道:“国家领土也叫做国家的领土财产……一个国家的领土不是它的君主的财产,也不是它的政府的财产,甚至不是它的人民的财产;它是隶属于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或统治下的国土。”国家领土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也是其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按照国际法,除非由于殖民主义、种族歧视、民族压迫等原因,一国内部的某个民族是不能以“民族自决”为借口进行任何分裂活动的。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6条特别指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正因为如此,迄今国际法院仅在1971年和1975年向联合国提供的咨询意见中,承认纳米比亚和西撒哈拉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民族自决原则实现独立。国际法院法官笛拉尔德在其单独意见中写道:“法院的宣布表明,一项关于使联合国保护下的非自治领土非殖民化的国际法准则已经产生。”这就说明,“民族自决”只适用于反殖、反帝、反对种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场合。至于所谓“住民自决”,国际法从来不予承认。因为“住民”并不构成一个民族,更不代表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也是指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个集团。何况“住民”本身的法律概念是含混不清的。大至一个省份,小至一个城市或乡镇,都有其“住民”。如果一个国家允许“住民自决”以实现“独立”,这个国家必将四分五裂,天下大乱。
相反,国际法历来认为,在一国领土上或进入该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物,都必须受该国最高权力的管辖。外国当局在他国领土疆界以内没有任何权力,除非后者根据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自愿接受某些限制。也就是说,国家享受排他的领土管辖权。国际法上领土主权原则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即由此而产生。这既是一条古老的国际法规则,也是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准则。因此,任何人不管是单独或集体分裂国土、背叛祖国,或与外部势力相勾结从事此种犯罪活动,或从外部渗入的此类犯罪分子,一经发现,都要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外国对此无权干涉。与此相联系,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就是意味着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不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同时存在。我国宪法早已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活动都是我国宪法所绝对不能容许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家有权采取它认为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
在国内法上,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无论是君主或政府,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任意处置国家领土的任何部分。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但美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国会有权对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作出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和条例。根据权威解释,美国宪法所说的“处置”不是说可以变更领土的国家归属,而是指调整州际关系中关于管辖区域的争执。在同一条款里还规定,国会可以接纳新州(新的领土)加入联邦。但是新州不得建立在其他任何州的管辖区域内,而且未经有关州议会及国会的同意,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以组成新州。这就是说,美国增加新领土是可以的,但要丧失现有领土,不管以哪种方式,都为宪法所不许。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曾经宣称:“美国是由不可毁灭的各州所构成的一个不可毁灭的联邦。”如果某个州政府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共和政体,国会可以拒绝该州的议员出席国会,总统则可使用联邦政府武力以迫使该州政府就范。因此,很难设想美国某个州(例如夏威夷)可以有一天以什么“住民自决”方式建立为独立国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美国政府决不会坐视,这是不言而喻的。其实,何止美国如此,古今中外任何独立国家都不会容许这种事情发生。
或许有人会问,苏联为什么允许波罗的海3个共和国独立?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处于波罗的海沿岸的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历史上曾是独立国家,1940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3国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去年3月以来,3国要求根据苏联宪法实行独立,并于今年9月得到苏联国务委员会的承认。这是苏联本身的事情,它同台湾与大陆的关系根本不一样。
  二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既是历史事实,又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据地质学家考察,在远古时代,台湾与中国大陆本来连为一体。后来由于地壳运动,相连结部分陆沉为海峡,台湾遂成为海岛。近代考古学家在台湾发掘的大批新石器时代文物,证明台湾的原始氏族文化与祖国大陆的中原文化是同一系统。台湾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是从大陆人民到达台湾后开始的。《三国志·吴主传》记载:“黄龙二年(公元230年)遣将军卫温、诸葛直将甲士万人浮海求夷洲及亶州。”此处夷洲即指台湾。此后,隋、唐、宋、元各朝,均先后派遣军队驻扎台湾,并建官设治。这说明中国人不但是台湾的原始主人,而且在元朝至元年间(公元1335—1340年)中国政府就已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台湾和澎湖,此时台湾已列入中国版图。
目前台湾两千万同胞中,高山族约占3%,汉族约占97%。历史上移居台湾的汉族同胞主要来自福建、广东,操闽、粤语。1949年前后,大陆各省部分同胞随国民党政权撤退到台湾,以国语(普通话)为官方语言。台湾绝大部分同胞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与大陆完全一样,长期保持着汉民族的文化传统,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民族。因此台湾与大陆“人同种,书同文,语同伦”,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台湾在历史上虽曾先后被荷兰、西班牙和日本帝国主义所侵占,但是两岸同胞同仇敌忾,并肩战斗,前赴后继,英勇不屈,为反对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谱下了可歌可泣的不朽诗篇。这一切说明,两岸同胞历来休戚与共,血肉相连,是任何力量也拆不散、割不断的。
  三
“台独”分子的另一借口,是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他们重新拾起了50年代帝国主义用以制造“两个中国”已惨遭失败的破旗。这既说明他们与帝国主义沆瀣一气,也说明他们缺乏起码的历史和法律知识。
早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蒋介石于1943年11月23日的会谈纪要就写得很清楚:“双方一致同意,日本以武力夺取的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列岛战后必须归还中国。”同年12月1日中、美、英3国《开罗宣言》又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8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现。”所谓“开罗宣言之条件”即指上述领土归还中国。可见台湾等地是中国领土,各主要盟国早在战时就已确认。
1945年日本投降后,原中国政府任命陈仪为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在其受降广播词中宣布:“此次受降典礼……已顺利完成,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投降,声明接受并“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这些重要文件难道还不足以说明战后台湾等领土已正式归还中国吗?
到70年代以后,台湾的地位就更加明确。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声明:“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同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日本承认我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1978年中、美建交《联合公报》进一步宣布:“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仅如此,全世界100多个与我建交的国家,也都持上述立场。特别是1971年第26届联大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决议,恢复我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将台湾代表驱逐出联合国,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就最雄辩地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总之,上述一切都是各国政府的庄严承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政策决定,岂容任意歪曲。我们要正告一小撮“台独”分子不要一意孤行,否则将自绝于中华民族,自绝于一切热望祖国统一的海内外同胞。
             (作者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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