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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期间劳动就业的目标和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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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06
第5版(理论)
专栏: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

  “八五”期间劳动就业的目标和对策
李沛瑶
“八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的大背景是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劳动就业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更加突出。首先是城乡劳动力双过剩。在城镇,大批的社会待业人员与企业隐性待业并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其次是就业不平衡性加剧。大中城市、沿海地区就业压力开始趋缓,县镇、边远地区、矿区、林区、军工三线、铁路沿线待业率居高不下,不安定因素有所增加。第三是结构性待业问题日益突出,一些苦脏累工种后继乏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第四是待业职工数量增大,劳动者流动就业和转换职业的现象增多,待业职工的数量加大。特别是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全部经济工作的中心,对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就业工作既要通过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同劳动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按照这一任务要求,劳动就业发展和改革的总体设想是:
    一、确立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劳动就业发展战略
去年,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劳动力具有两重性,一是要吃饭,要就业;二是劳动者本身可以创造财富,创造就业机会。因此,要把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作为一个战略问题来考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替代资金和人均物质资源的不足,推动生产力发展。由过去的被动接受人口压力、单纯安置就业的做法,转变到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轨道上来。
    二、实现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发展和深化就业制度改革三项目
  标
稳定就业局势是“八五”期间劳动就业工作的基本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待业率控制在3.5%以内;要注意做好就业难点的转化工作,防止局部地区就业矛盾激化;要想方设法做好停工待工企业劳动力的安置工作,减少可能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促进就业发展是完成“八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深入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疏通各种渠道,扩大就业规模:在城镇使3200万人实现就业,在农村解决好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出路。同时,要提高就业效益,促进经济发展。要加强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力,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要更多地发展自主创业和劳动积累,使剩余劳动力的开发与生产发展相结合。
深化就业制度改革是建立新型就业机制的必由之路。城镇就业要进一步打破统包配,逐步形成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双向自由选择的就业模式。农村就业要实行国家统筹指导,社会提供服务、集体组织就业与个人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针,初步形成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新格局。对就业工作的管理,逐步从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以服务手段为主的轨道上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三、制定完成“八五”时期劳动就业目标的对策
1、积极探索有利于劳动力开发就业的道路。根据十二年来就业工作的经验,这条道路的基本点应包括:在产业结构上,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人、财、物的配置上重点考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在所有制结构上,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的同时,注重发展集体经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适度发展,发挥其搞活经济、扩大就业的作用;在企业结构上,在继续向大中型企业提供较高素质的劳动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容量的重点放在发展小型企业上,充分发挥其有机构成较低、吸收劳动力较多的特长。
2、逐步实现劳动就业的统筹规划。今后五年,我国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有5/6在农村。因此,我们要逐步实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要逐步建立起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正常渠道,使城乡能根据生产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地调节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速度。
由于各地区间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就业工作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沿海开放地区和大中城市就业压力相对较轻,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就业质量和促进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上,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内陆边远地区就业压力较大,这些地区应当主要立足于稳定就业局势,把解决就业难点作为工作重点。对每年一度的“民工潮”,要加强指导和协调,防止劳动力在地区间的盲目流动,逐步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正常秩序。
境外就业是境内就业的延伸,也是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的一条途径,要统筹考虑境内境外就业问题。
3、不断健全和完善有计划的劳动市场机制。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劳务市场的发展已具雏型,“八五”期间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从目前看,劳务市场机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竞争就业机制,一个是失业保护机制,二者相辅相承,互促互补。
竞争就业机制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要通过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打破统包统配,在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中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同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相互选择的机会。
失业保护机制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建立失业保护机制势在必行。待业保险是失业保护机制的基础,要根据推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将目前在国营企业部分职工中实行的待业保险扩大到国营企业非自愿失业的全部职工,并创造条件,逐步在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所有职工中普遍实行。
4、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就业任务长期而艰巨,并呈现周期性的高峰,必须以就业服务为最有效的手段,来保证就业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劳动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也需要就业服务来提供条件,铺开道路。因此,要健全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手段,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起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服务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全方位服务的工作体系,为就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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