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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祖国 法理难容——评台湾省民进党关于建立“台湾共和国”的主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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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08
第4版(要闻)
专栏:

  分裂祖国 法理难容
——评台湾省民进党关于建立“台湾共和国”的主张
吴大英
今年10月13日,台湾省民进党第五届第一次全体大会通过决议,宣称“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订新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写入民进党党纲的该项决议包括两点内容,一是要求建立“台湾共和国”,二是要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然而这两者都违背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心愿,而且就法理角度来看,亦是荒谬不通的。
首先,建立“台湾共和国”这一诉求毫无合法依据。按照国际法的原理,一个独立国家必须具备主权、领土、人民三项条件始能成立。主权是对内行使统治、对外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代表为该国的中央政府。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其唯一合法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于领土,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说到人民,两岸人民皆是炎黄子孙,讲同一种语言,用同一种文字,共同承继中华文化,大陆人民以台湾人民为同胞,台湾人民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民进党的一些人却要建立“台湾共和国”,岂不等于要建造空中楼阁。
纵观近现代历史,世界上新建立的独立国家,有摆脱异族统治、依民族独立原则离析组合而形成者,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大陆建立的一些国家;也有不满于殖民统治经斗争获得解放而建立者,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新诞生的诸多国家。至于像台湾这样历来被公认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族、语言、血缘、文化上与祖国大陆相同的地区,要求独立,另建一个新的国家,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而且,台湾省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未经中央政府许可,自行宣布建立独立的国家,这无论是从政治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讲不通的。中国政府严正宣布对于“台独”不会坐视,不但代表了中国人民的心愿,而且在法律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既合于理,也合于法。
其次,民进党主张,由台湾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建立“台湾共和国”,是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国民主权原理”,意即一国的权力属于该国人民,通常也称人民主权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国民主权原理”,决不能推出应由台湾住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建立“台湾共和国”的结论。“国民主权”一词中的“国”,应该是全中国,“民”,应该是全中国人民,既包括台湾人民,也包括大陆人民。一件关系到中国主权、领土变更的大事,如果真的基于“国民主权原理”,那就不能只由台湾住民投票,而置11亿大陆人民的权力于不顾,因为这同“国民主权原理”正好背道而驰。
再次,民进党主张是否建立“台湾共和国”由台湾住民举行公民投票决定。本来,“台独”是民进党的一贯主张,这次加上“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的附加条件,如台湾报界所评,不过是一种障眼法,意在减缓“台独”诉求同台湾现行法律的冲突。即便如此,采取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台独”,在法理上亦难成立。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决定国家大事的形式,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表现。采取公民投票方式,好比诉讼一样,公民就是法官,但原、被告双方要有一个诉讼的标的,才需要请法官做最后的裁决。比如,德、法两国就萨尔地区的归属发生争执,才于1957年在萨尔地区举行公民投票;法国和阿尔及利亚就阿尔及利亚是否独立的问题发生纠纷,才于1962年在阿尔及利亚举行公民投票。台湾的情况却不是这样。除了极少数“台独”分子之外,没有人怀疑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观点。国际上没有人怀疑,中国大陆人没有人怀疑,连台湾当局也坚持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正如中美1972年的《联合公报》所言,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所以台湾不是一个独立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一件在国内和国际都没有争议的事情。既然如此,就无从谈起要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是否建立什么“台湾共和国”。
孙中山先生在世之日,曾以“赞成统一是吾友,反对统一是吾敌”相号召。今天,正当祖国统一进程初现转机,两岸关系乍暖还寒的时刻,民进党少数人公然提出建立“台湾共和国”的主张,企图将两岸分裂的不幸事实固定化、法律化,分裂祖国,妨碍统一,实在是千夫所指,罪莫大焉。我们希望台湾人民,坚决抵制“台独”逆流,维护祖国统一的大业。我们也希望台湾当局,及时严肃处理这一严重的违法行为,切莫养痈遗患。我们还要正告民进党少数坚持“台独”立场的人,你们那种建立所谓“台湾共和国”的主张,上对不起列祖列宗,下对不起子孙后代,还是及早收回为好,否则,必将成为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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