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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干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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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排除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干扰
目前,在婚姻管理领域里,有许多不利因素严重干扰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导致早婚、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及买卖婚姻等违法婚姻蔓延。
重表面文章,轻实际效果。如某省以晚婚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标准,层层签订责任书,而对未曾登记的事实婚姻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其结果,该省有40%的所谓晚婚当事人实际上早已不登记就同居了。仅该省某县1990年违法婚姻就有1499起,比1989年增长55%。
基层婚姻管理工作无机构、人员缺乏。全国90%的省、地、县未设立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无专人负责。由乡民政助理员兼办的在全国占40%左右;由乡指定的文秘、会计、出纳、电话员、炊事员或招聘农民临时工代办的占52%左右;由民政、计划生育、妇联3家共办的占8%。有的地方每月办登记2次,有的每季度办1次,甚至半年办1次,群众意见很大。
借婚姻登记多收费。近几年来,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项目较多。如收夫妻恩爱保险费、母子保健费、疫苗注射费、妇女保健裤预购费、卫生纸费等等。四川某县还要结婚当事人先交打狗费、改灶费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每一对结婚当事人办登记少则交400元,多则交1000元以上。有些结婚当事人为躲避交费或者因无钱交费,只好转入“地下”成婚,导致了违法婚姻。有的地方搞婚前身体检查时随意增加项目,收费少则30元,多则100元以上。许多人为逃避婚检,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
此外,在许多地方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屡见不鲜。河北某县级市农村婚姻登记不合格率达12%,均为乡领导批条子、给不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开“绿灯”造成的。
对于这些干扰婚姻法贯彻落实的种种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民政部 郭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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