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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税收职能 深化税制改革 1991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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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13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增强税收职能 深化税制改革
1991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1991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于10月上旬在杭州市召开。中国税务学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19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认真学习和讨论了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一致认为,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决策,为巩固3年多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成果,解决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指明了方向。代表们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税收职能,促进国营大中型企业搞好,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促进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为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税收作为国民经济调节杠杆,对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和理顺分配关系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代表们指出,近年来,税收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在为企业创造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外部环境方面;在理顺分配关系及监督微观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税政不统一,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在利益驱动和财政体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税收调控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出现逆向调节。对此,与会代表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1、完善税制结构,合理运用税负政策,在排除外界对税收执法干预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促进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实现。
2、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严格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整顿减免税秩序,充分发挥税收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的调控作用。
3、明确流转税的间接税性质,把税收与企业的成本利润区别开来,促使企业从降低成本中增大自身效益,解决因价税不分所形成的税利吃大锅饭的矛盾。同时,通过税利分流,促使企业从增大税后利润中解决自身发展的问题。
4、健全税收机制,增强税收的监督功能,同时,建立统一的企业税前列支标准,促进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关于税制改革问题
绝大多数代表认为,必须充分肯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税制改革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它各税相配套的多种税、多次征、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它基本适应当前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必须以现行税制为基础,而不是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税制模式。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确定的“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的思想,符合我国国情,应该作为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大家认为,深化税制改革,应由原来以增加税种扩大外延为主,转到调整税制结构、完善税制内涵为主的轨道上来,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主体税种的建设上,具体设想是:
1、改进和完善流转税税制结构,建立普遍调节的税种与特殊调节的税种相结合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税制。
2、改进和完善所得税税制结构。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将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33%,取消调节税,实行税后还贷,为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创造外部环境。积极推广税利分流的试点。许多同志认为,所得税改革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当抓紧当前极为有利的时机,积极推进这一改革。
3、完善地方税制,调整、简并和改进特定目的税,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予税。
三、关于税收负担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税收负担反映着国家与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关系,是税制的核心问题。研究确立合理的税收负担,对当前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缓解财政困难、深化税制改革、做好税收工作等均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代表们认为,衡量企业税负水平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税收负担不得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二是兼顾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和财力积聚的适度,应充分认识我国是建设型财政的特点;三是正确借助各种数据资料,并注意各种口径的统一。
                    (胡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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