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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近通知要求各地 采取措施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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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15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最近通知要求各地
采取措施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国务院最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流通对于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增长,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市场繁荣和社会安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搞活农产品流通,中央和地方在调整购销政策,建立储备制度,开办批发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农产品流通滞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很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放管结合的购销政策
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农产品流通问题,总的要求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长年放开经营。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专项储备粮制度。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指标分配要适当集中,重点照顾商品率比较高的主产区和出售国家定购粮较多的农户。
棉花,继续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其中棉花良种繁殖区的棉花委托良棉厂收购。提倡销区到产区投资,联合开发宜棉荒地,生产的棉花五年内不纳入分配计划。
食油(油料)、食糖(糖料)、生猪、绵羊毛、黄红麻等产品的购销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规定指导性价格,建立和完善购销合同制,引导生产和流通。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油、糖、猪肉、绵羊毛、黄红麻,必须保持一定的合同收购量和国家储备量,以稳定市场。
有条件的地方,生猪可以完全放开经营,其决策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凡属放开经营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纳入部门或地方的计划管理。
二、打破地区封锁,撤掉滥设的关卡,保证货畅其流
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国务院重申:严禁地区封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干预流通部门执行国家计划和合法的经营活动;对放开经营的农产品外运,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各地在交通线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重新审查后颁发的许可证,无证的检查站一律撤除;坚决制止一切乱收费、乱罚款的非法行为。
三、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是国家农产品流通计划的主要执行者,是稳定和繁荣城乡市场的主导力量。要逐步实现政府调控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除政策性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外,均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组织。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合作社都可以经营;其他部门专营农产品,应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不必另设收购网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社的困难。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集体和个人进入流通,发展多渠道经营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以多种方式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热情支持,指导其合法经营。凡是放开经营的农产品,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经营,可以长途贩运,也可从事批发业务,其中粮、油等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批发经营必须经过批准。对进城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的农民,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出现一批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组织,对于联结千家万户建立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减轻市场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畜牧、水产)科技推广部门、乡镇企业等,凡有条件的都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牵头或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活动。各部门对其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的下属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原有的资金、物资供给不变。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同时有计划地建立若干主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在市场内进行,逐步减少场外交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要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向远期合同和期货贸易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多方兴建,多渠道筹资,调动各方面办批发市场的积极性。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今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各级计委都要作出相应安排。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集体和个人建设储藏设施,经营储藏业务。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在农产品购销旺季,对农产品主产区和大型批发市场所需运力,要给予重点照顾,大力支持。
八、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
要在统筹安排、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加工业布局。积极扶持农产品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工业,逐步改变财政困难,以及农民收入不高,生产后劲不足的状况。银行要相应增加乡镇工业贷款规模。城市一般不再发展新的农产品初加工能力,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改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花色品种,实现精加工、深加工,带动农村农产品初加工工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农产品加工业的合理分工。同时严格控制棉花及其他原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已经过剩的加工业。
九、切实安排好农产品收购资金
各地农产品收购所需要的资金,要由政府牵头,银行、财政、商业企业分头筹措,包干负责,按时到位。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要在贷款规模资金供应上保证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并把资金管好用活。各级财政对粮食企业的各项拨补款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到位。要对粮食企业不合理的资金占用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要限期追回,并追究领导责任。
十、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那样抓流通,加强宏观调控
农产品流通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都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搞活农产品流通当做一件大事来抓,要像重视农业生产那样重视农产品流通。今后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协调制度,由政府主管负责人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农产品流通方面的问题。
各地要在国家总体改革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试验,不断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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