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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攫取中国主权的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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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2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全面攫取中国主权的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在南京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全文30条,内含77条款,名义上是“通商航海”,实际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无所不包。其主要内容为:
一、美国人可以在中国领土全境内任便从事各种活动。
二、美国在中国活动的法人及团体,在经济利益上完会无异于中国法人及团体。凡在美国组织的法人及团体,在中国均应认为合法。
三、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中国可以取得动产及不动产权。
四、国货物输入中国的关税按最惠国征收;内地税及运输销售等待遇,比照中国货物征收。
五、美国可在中国从事各种宗教活动。
六、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得以在中国沿海内(包括不开放的口岸、地方和水域)自由航行停泊。
七、该约生效后即行替代前订之中美各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美国全面攫取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 根据这一条约,美国在中国领土全境取得一切特殊权力,中国人的中国成为“美国人的中国”,中国幼稚的工业和落后农业,将毫无保护地受到无情竞争和摧残,中国人民的一切生存权力都被剥削殆尽,中国将逐步沦为美国殖民地。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国民党在1946年1月10日以后单独与外国签订的卖国条约、借款、协定和谅解一概无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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