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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主要特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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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1-2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主要特权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种种特权,主要的有:
关于领事裁判权:从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英国迫使清政府签订《五口通商章程》以来,先后有19个国家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还根据这一特权在中国许多地方设立了“领事法庭”。不仅为它们在中国的罪恶活动提供了法律保护,而且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直接干涉了中国的内政。
关于公使驻京的特权: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帝国主义通过《天津条约》、《北京条约》,获得了外国公使常驻北京的特权,到了1901年,帝国主义又凭借《辛丑条约》,不仅在北京建立了使馆区,而且还攫取到了在使馆区内驻军的特权。结果,这个使馆区成了中国封建朝廷之朝廷,外国公使们就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的“太上皇”,具有干涉中国政策的制定、官员的任命、以及行政机构兴废等无限权力。
关于领海权、内河航行权:自《瑷珲条约》规定俄国可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与中国船只同样航行以来,中国的内河航行权就逐渐落入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中。到了20世纪初期,横贯我国数省的水陆交通动脉——长江及海河、吴淞江、湘江、西江等各大河流的航行权都被帝国主义所掌握。同时,中国的领海权也遭到了各个帝国主义的侵夺,外国兵船、商船可以随心的欲地在中国领海、内河巡行,并任意停泊在各个港口。外国军队还长期驻扎在中国境内。
关于关税协定:在《南京条约》中,英国获得了协定关税的权力。至此,没有外国领事批准,中国不能自行调整关税税率。在整个19世纪,中国的关税率都没有超过“值百抽五”的原则,帝国主义还长期控制了中国的海关行政管理权和海关税款保管权,建立了一整套半殖民地海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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