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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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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0-14
第2版()
专栏:

关于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为了继续已经有了很好开始的和平工作,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决议在下列基础上建立一个常设的联络机构:
一、联络机构的名称定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
二、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的目的为:
(甲)宣传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的决议,并促其实现。
(乙)加强本区域各国间和平运动的联络。
(丙)发起并赞助对本区域有特别重要性的和平问题的讨论。
(丁)支持世界和平理事会关于世界和平的号召,并为此目的,与世界和平理事会保持联系。
三、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由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之,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四、在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办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与本区域各国和平运动及一切致力于和平事业的组织与个人保持联系。
五、参加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的各国委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经本国和平机构与和平联络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后,得随时更换或递补之。
六、因工作上的需要,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秘书处下得分设各种必要的附属机构及小组委员会,协助工作。
七、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秘书处经与本区域各国和平组织协商后,得在各该国聘请秘书及联络员若干人,协助工作。
八、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所需经费,由本区域内各国和平组织分担之,必要时可以募捐。
九、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设在北京。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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