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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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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10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通过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彭冲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常务委员会努力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进展,尤其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促进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落实立法规划,特别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要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要健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并接受代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为促进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而努力。
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0年国家决算。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刘复之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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