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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喇嘛的人权记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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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14
第4版(要闻)
专栏:

  达赖喇嘛的人权记录
卜问
达赖喇嘛现在四处奔走,高谈人权,高谈“爱和同情心”,“非暴力”,悲天悯人地呼吁恢复西藏人民的“人权”。达赖喇嘛是喇嘛教的教主,还是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得主,人们自然相信,在达赖喇嘛统治时期的西藏,人民一定是最自由幸福,享有最充分的人权的。笔者为此翻阅了各种资料档案,下面是达赖喇嘛统治西藏时期的众多人权记录中的小小一部分。
  这里是一份把人有偿转让的契约,现将其抄录如下:
  “兹有乃琼寺扎仓的属民索南普尺之女,名拉巴,其母逝后曾由埃丁巴抚养。乃琼寺大喇嘛之大管家,已付给埃丁巴抚养费白银十二章嘎。现将该女转让给差巴冲堆巴,立约支付追加差役,言明今后差巴冲堆巴应无条件全部支付其内外等所有差役,并应随时接受活佛官员的任何指派,该女亦应全力以效。今后该女婚嫁与否均可由你等考虑决定,但该女之后代的人身隶属关系,仍列于乃琼扎仓之差簿,此条不得有违,一旦发生奸猾之类的行为,不仅不容,并不论何人,一律严管惩处。
               立契人:冲堆家 拉巴(手印)
               保人:杰布(手印)
                  藏历火龙年二月十日立”
这里应该注释的是,那时的西藏95%的藏族人民都是世代属于主人的,他们被称作“属民”。“差巴”是属民的一种。他们无偿为主人种地,负担各种徭役。占有属民的主人叫作“领主”,他们由喇嘛寺僧侣、官员、贵族组成,占西藏人口的5%。
人也是可以交换的。这是一份领主交换属民的契约,契约全文如下:
“现有日曲寺属民佛堂看守大叔之子欧珠,和本甲雄属民哲加·降央旺杰之子旦真旺杰二人,经寺院和施主双方议定,业已对换。今后上述欧珠的所有后代均由本甲雄任其领主;旦真旺杰的所有后人全由日曲寺为其领主。现已协定,为保证今后彼此任何一方不再更改争议,特立此约,一式二份为凭。
                      申日司库(印)
                      日曲吉索(公章)
                  藏历水虎年六月一日立”
人也可以抵债。下面是两份以身抵债的契约。契约一:
属民次旺饶登夫妇以女儿、幼子抵债契文
“夺松庄园之属民次旺饶登夫妇,因欠乃东德康大宗银粮,无力偿还,不得已将女儿根松顿单和幼子白玛单增抵送德康以还债务。上述子女的后代均为德康属民。”契约二:
扎西曲达让妹次仁拉姆为拉让无偿劳动十年以抵债的契文
那日庄园扎西曲达因欠拉让40克(约520余公斤——引注)粮,无力偿还,让妹次仁拉姆为拉让服十年劳役以抵债。契文规定:“一旦发现稍有违背,将遵照本地法令自负罪责。”
达赖喇嘛在1959年之前统治西藏地方的时候,也是有法的。这个法就是沿用了300多年的所谓《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在这两部法典中,按人的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藏王、大小活佛及贵族属“上等人”,商人、职员、牧主等属“中等人”,铁匠、屠夫和妇女等属“下等下级人”。各等人的生命价值也是不同的。法典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根据这两部法典的规定,作为“上等上级人”的“命价”为“无价”,或“遗体与金等量”,作为“上等中级人”的“命价”为“三百至四百两”(黄金),而被列为“下等下级人”的铁匠、屠夫、妇女等,“命价”则为“草绳一根”,“杀铁匠、屠夫等,赔命价草绳一根”(见《十三法典》第七条“杀人命价律”)。
为了维护这种“三等九级”的制度,法典严厉惩罚以下犯上的行为。《十三法典》第三条明文规定:“卑贱与尊贵争执者拘捕”;第八条规定:“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十三法典》第四条“重罪肉刑律”更规定肉刑为:“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处死等”。
在旧西藏,不仅各级政府设堂办狱,而且大的寺庙、各庄园领主、部落头人也可办案。在现存的一份由达赖亲署给各宗本等官员的命令中就重申,哲蚌寺有权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定罪量刑。所以,施行种种肉刑,在旧西藏就非常普遍。现存的资料中还收藏不少在达赖喇嘛统治时期50年代拍摄的照片,其中有农奴布巴被领主挖去了双眼,牧民贝姆洪贞因偷拿半小口袋青稞被领主剁去右手,安多县牧民推托被部落头人砍掉了一只脚,牧民布德被剜去了双眼。至于各种可怕的刑具实物,现在也还保存着。
在档案中,还发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东西。这里是一些原件:信一:“致热刀头目:
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颗,各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
                   束斯基稍夏帕空”信二:“热格:
本处需进行天女敬食佛事,需头颅四具、肠子十副、净血、污血、废墟土、寡妇经血、麻风病人血,各种肉、各种心、各种血、阴地之水、旋风土、向北生之荆棘、狗粪、人粪、屠夫之靴等物,务于二十日送往次曲康。
                      次曲康
                         十九日”
够了。以上这些历史档案就是达赖喇嘛统治西藏时期西藏人民享有的人权的最忠实的记录。
现在,西藏再没有“领主”和“属民”,也再不能把人作为个人的财物,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人不再分为三等九级,铁匠、屠夫、妇女再不是只值一根草绳,而是宪法规定的领导国家的工人阶级和与男人平等的“半边天”,也再没有寺院、庄园主、部落头人私设公堂,对人挖眼、刖足、断手、割舌,也无人再敢索要人的头颅、人皮、人肠、人血等等。那么,曾是西藏“上上等人”的最大领主达赖喇嘛到处奔走呼号,要为西藏人民恢复人权,究竟是要恢复什么样的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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