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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已付货款如何追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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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合同无效,已付货款如何追回?
编辑同志:
1986年,我社向湖南省某县谢某订购杉木100立方米。我方按合同给对方汇了款,合同到期后几个月却见不到货。经过诉讼,该县法院于1988年6月判决合同无效,谢某与保证单位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退还货款。可是,判决生效后至今两年多时间里,我方往返十几次,耗费4000余元,其间还向该县法院申请执行,仍未能追回货款。请问:我方应如何求得解决?
              江苏邳县城关供销社 李全成
李全成同志:
关于你社诉谢某及保证单位无效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你社虽然胜诉但仍未收回货款,应当如何求得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执行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即应当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移送执行和申请执行,均可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直接移送执行员执行,就是移送执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法定期限以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就是申请执行。在何种情况下移送执行,法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实际情况而定。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往往移送执行。而权利人申请执行,则更为普遍。根据来信,你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曾向该县法院申请执行,但仍未追回货款,你社可再催促该县人民法院抓紧执行,函电可抄送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该县法院在不存在中止或终止执行的情况下迟迟不予执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正确的。你社可请求其上级法院查找原因,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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