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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和苏南区改革司法工作的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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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0-20
第3版()
专栏:

安徽省和苏南区改革司法工作的经验
本报记者 林洪
安徽省和苏南区的司法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经过清理积案,转入建设阶段。这两个地区的大多数人民法院,都正确地执行了组织整顿和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了由内到外广泛发动群众的办法,基本上达到了纯洁人民司法机关的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地初步划清了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密切了群众和人民法院的联系,树立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
安徽省和苏南区的司法改革工作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绩,首先是由于党和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十分重视这一工作。他们曾确定专人经常掌握工作进行的情况,及时地给与方针政策的指示,并在这一工作开始前后及时地抽调了一批较强的干部参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这些措施,使上级领导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优点缺点,使原来工作比较弱的人民法院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保证了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统一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发动内部人员自我检查,互相检举揭发。这两个地区司法改革工作开始的时候,部分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和一般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一工作缺乏正确的全面的认识。有些人民法院的领导人把司法改革看成简单的组织整顿,忽视了反对旧法观点的思想改造工作。有些则认为本院的旧人员不多,或者是“三反”后已作了组织的整顿和人员的处理,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许多老干部认为自己经过革命考验,问题不大,抱着专整旧司法人员的错误想法。一般新干部认为自己没有学过旧法或没有在旧司法机关作过事,也没有什么可整的。旧司法人员则存在着“等待挨整”和怕失业怕法办的消极思想或抵抗情绪。上述种种错误的思想和情绪,阻碍了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安徽省和苏南区的党政领导机关根据这些情况,在初期着重端正大家对司法改革工作的认识。苏南区于七月中旬再次召开了市、县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首先作好思想动员工作,反复地向大家讲明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方针、政策,组织大家学习有关的文件。特别是要由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带头作检讨、启发和推动一般工作人员。安徽省人民法院及时地通报批判了各种错误的思想和作法,几个专区的党政领导机关也专门召开了会议,重新研究了开展司法改革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或者把全专区的司法干部集中起来学习、检讨,由专区的党政负责人作启发动员报告、专区分院的院长作检讨。两个地区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这些正确的措施,迅速克服了各种错误的消极的思想情绪;然后联系动员报告和各种文件,开始进行普遍的自我检查和互相检举揭发。这些措施,使许多严重的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事实和各种反动的旧法思想、旧司法作风迅速暴露出来。如苏南区江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文智,把一个有六条人命的血债的反革命分子的材料偷出来,私自改判该犯五年徒刑。苏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陆琪处理劳资纠纷案时,辱骂工人说:“你吃了老板十几年的饭,养狗还摇摇尾巴,你连狗都不如。”这些严重的情况,使各地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深刻地认识了司法改革的必要,进一步克服了新老干部的麻痹自满情绪,使他们决心积极参加司法改革工作,认真改造自己。一般旧司法人员,也开始认识到自己思想作风上的严重错误,感觉到自己如不彻底改造,即不配作人民司法工作。加上人民法院的负责人三番五次地说明司法改革的政策,便推动了一般旧司法人员暴露自己思想作风上的问题。这样,司法改革工作就在法院内部形成了群众性的运动。
再次,安徽省和苏南区除在法院内部发动一切人员共同行动以外,还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司法改革工作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起来检举揭发,并提出改进司法工作的意见。发动群众的方法,除按地区和组织系统召开各种群众会议外,另一有效的方法是在运动进行期间,抓住错判案件中的典型事件,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布改判结果。这种作法有力地激发了群众参加司法改革的热情,鼓舞了群众参加各种会议和向人民法院提意见的兴趣和勇气。根据不完全的统计,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召开各种大小座谈会、小型群众会和民主检查大会四百三十五次,有十八万八千多人参加,其中有基层干部、党团员、街道和乡村的积极分子、诉讼当事人和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基本上做到了普遍深入地发动群众。群众共提出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舞弊、侵犯人权、错判案件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各种意见二千六百二十八条。苏南区十五个市、县人民法院,也在七月底和八月初普遍召开了同样的群众会议,收集到各种意见六百九十八件。群众所提出的这些意见,充分暴露了安徽省和苏南区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负责干部把这些意见和材料研究对证后,根据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严肃公正地处理了那些违法失职和有严重旧法思想、旧司法作风的人员。除少数罪大恶极的坏分子逮捕法办外,大多数的人都分别介绍他们转业,或给以训练。
安徽省和苏南区的人民法院,大多数都按照上述的方针和步骤进行了司法改革工作,收到了很大的成绩。第一、充分暴露了人民司法机关中某些坏分子违法乱纪、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的严重事实,使极少数罪恶重大而又不肯认罪的旧司法人员不得不低头认罪;同时也揭发批判了各种反动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使一般司法工作人员初步划清了人民的司法工作和反动的司法工作的原则界限,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改造和提高自己。第二、群众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如司法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人民法院应设立问事、代书、人民接待室,办案不要拖延,准用口头申诉等,彻底纠正旧法观点与旧衙门作风、旧审判制度。这些意见对于改进司法工作有很大帮助。第三、教育了广大的群众,使他们进一步看清了人民法院和反动统治阶级法院的根本区别,认识了人民法院是人民自己的法院,开始和人民法院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各地群众说,过去走到伪法院的门口,连看都不敢多看一下;今天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向法院提意见,这是从古未有的事。广大群众热烈拥护司法改革,许多人还表示今后要协助人民法院作好审判工作,有的已在开始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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