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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省市自治区颁行地方计生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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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05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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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省市自治区颁行地方计生法规
新华社北京六月五日电 (记者王永平)北京市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六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至此,我国共有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制定实施了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的颁行,为各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推动各地计划生育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是十一亿人口的大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一九八○年,广东省率先制定实施计划生育条例。此后,除新疆、西藏外,已有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制定颁行了地方计划生育法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人士认为,这些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颁行,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具体化、法律化,填补了我国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空白,使原靠行政、经济手段的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轨道;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可以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减少少数干部在执行政策时的违法乱纪现象,并提高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地方计划生育法规的颁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条件。
各地的计划生育法规,在生育规定上都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对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要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农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区别情况,按规定的条件照顾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边远地区、山区、经济条件差的地区这些条件适当放宽。这些条例一般还规定了各种优惠待遇、处罚办法,以及组织管理办法、优生节育措施、暂住人口的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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