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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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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05
第4版(要闻)
专栏:

  评“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
  吴大英
今年2月,台湾“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了“国家统一纲领”,作为“未来大陆政策的最高指导原则”。“纲领”主张只有一个中国,提出了祖国统一的设想,这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在“纲领”之中,也不乏值得批评之处,“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就是一例。
近几年来,虽然有一些台湾学者鼓吹一个中国内的双方都可以作为“政治实体”各自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但在台湾当局的正式文件中,大陆和台湾“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的说法还是第一次出现。这一主张的用意何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先要澄清“政治实体”这个概念。但是,“政治实体”这个概念的最大特点,是涵义模糊而富有弹性。作为政治法律术语,“实体”(entity)这个词甚少为人使用,“政治实体”(Political entity)这个词用得更是少而又少。例如,台湾出版的《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政治学分册和法律学分册中都没有这两个词,台湾出版的《英·法·汉语国际法辞典》中也没有这两个词。为了了解“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这个主张的涵义,我们不得不花一番工夫进行考察。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 Law Dictionary》)的解释,“实体”是某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实际存在,范围甚广,包括从不动产直至政府单位。这是广义的界定。把范围再收缩一点,在国际法的领域来看,美国国务院出版的《国际法文件选萃》(《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第1卷第1页就说:“国际法是国家和其他实体在一定时期中的行为准则。”在这里,实体和国家并列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即国际人格者。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联合国、梵蒂冈均被称为“国际实体”(《国际法文件选萃》第1卷第583页),因处于交战状态或发生叛乱而不能完全行使其主权的国家,亦被称为“实体”(同上书,第41页)。概括地说,凡不完全的国家(如因种种原因不能充分行使其主权者)或非国家而又具有国际人格者,可称之为“实体”。
在“实体”之前冠以“政治”二字,使它增加了主权国家的色彩。以下试举两例,以辨析“政治实体”这一概念在国际法领域中的涵义。1948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讨论以色列要求加入联合国的申请,美国副代表在发言中使用了“政治实体”的概念。他说,“其申请可以被考虑的政治实体,必须是一个国家”(《美国国务院公告》,第493号,1948年12月12日)。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政治实体并不是国家,它的申请就不能被考虑。1960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罗格斯诉陈福生、林福海”一案的判决书中,曾把台湾称为“政治实体”。判决书说,台湾这个“政治实体”有一个“对其岛屿行使无可争辩的统治的政府”,因此,它是一个“国家”。这里我们暂且不去批驳其错误的结论,而只看这个案例的逻辑对把握“政治实体”涵义的启示:如果一个“政治实体”没有台湾那样的政府,那就不是一个国家。可见,国家当然是“政治实体”,而“政治实体”则可能是国家,也可能不是国家。
所谓“在互惠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无非是说,台湾不否定大陆为“政治实体”,大陆亦不否定台湾为“政治实体”。因此,对这句话,要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方面,可以认为台湾当局的立场比以前有了一些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存在了40多年,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台湾当局在一个正式的文件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表明接受了这一现实。当然,这个进步还很不充分。因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实体”,“纲领”尚未明言。另一方面,台湾当局的用意究竟是什么,颇值得深思。对于大陆不否定台湾为“政治实体”这个要求,需要作更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中央政府,有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可以区分为省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以及其下属的各级政府,还将有香港、澳门那样的特别行政区政府。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凡是政府,均可称为“政治实体”。可以说,中国是一个大的“政治实体”,它内部有若干“子政治实体”。上海是一个“政治实体”,内蒙古是一个“政治实体”,台湾也是一个“政治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早已将台湾视为“政治实体”。然而,“纲领”提出“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所要求的,是让台湾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一个国家的地位,即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在“纲领”中,“对等”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措辞。“前言”部分把“对等”作为统一的前提,第三部分又将“对等”作为统一的原则再次提出。“对等”的涵义是什么?在“纲领”的讨论过程中,台湾“国家统一委员会”的有关人士说,首先要“相互承认主权不及于对方”,“相互承认为对等的政治实体”。至于在什么地方“对等”?“纲领”在第一阶段的第四点说,两岸要在“国际间相互尊重,互不排斥”。台湾如果能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政治实体”,就可以与其他国家建立官方关系,就可以加入国际组织,就可以搞外交上的“双重承认”。这正是“纲领”的用心所在。
还要特别重视的是,“纲领”把“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摆在一个意味深长的特殊位置上。“纲领”把统一的过程分为近程、中程和远程三阶段,按其逻辑结构,这三个阶段在时序上是步步递进的。前一阶段的内容实现之后,方能进入下一阶段。“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的要求,正处于第一阶段的四项内容之首。而为两岸人民所企盼的通邮、通航、通商,对两岸沟通关系至关重要的高层互访,则置于第二阶段。这样的安排,意味着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台湾是在国际上对等的“政治实体”,则第二阶段的“三通”、互访乃至第三阶段的协商统一,都无从谈起。
不难看出,在争取国际地位这个问题上,台湾当局近年来是费了苦心的。从比较僵硬的“你进我退”政策到较有弹性的“务实外交”;从提出“一国两府”、“一国两地区”,到如今的“一国两政治实体”,策略虽有改变,但思路则是一以贯之的,即回避祖国统一的先决条件,力争在国际社会中获得相当于国家的法律地位,谋求外交上的“双重承认”。这有悖于台湾当局自己认同的一个中国的原则,它给想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独”或者想把国家分裂状态长期保持下去的人以可乘之机。显然,它只会推迟甚至阻碍统一的进程。现在,台湾当局已经把统一的目标宣示于天下,却不放弃贻害于这一目标的做法,岂不是自相矛盾?
“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是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主张。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在国际上作为代表并对外行使主权,这在国际法上是无可争辩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几十年的实践中一直信守着这一原则。当今的现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40多年,国势日强,其政府为世界上137个国家和绝大多数国际组织所承认,是中国在国际上唯一合法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却致力于争取成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政治实体”,这决不是务实的态度。
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是明确的,即采取“一国两制”的模式实现祖国统一。在这个模式中,台湾可以享有政治、经济等方面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但是,在外交上搞“双重承认”,导致“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妨害统一大业的实现,这是决不能接受的。台湾当局应以祖国统一的大业为重,本着现实的态度和互信精神,从做实事开始,尽早实现“三通”,开展高层互访,通过交流,增进了解,尽早促成祖国的统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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