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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要求各地严惩毒品犯罪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办案大力宣传禁毒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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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05
第4版(要闻)
专栏:

  高法要求各地严惩毒品犯罪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办案大力宣传禁毒决定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刻领会和理解《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涵义,正确适用《决定》审理毒品案件,更加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
通知说,近年来,毒品犯罪日趋严重。不仅案件上升幅度大,而且毒品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地域越来越广。毒品犯罪,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导致吸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并由此诱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开展禁毒斗争,关系到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兴旺、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审判毒品案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分子,必须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把审判这类案件作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必须予以严惩。对于具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理毒品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并注意认真审查各种毒品的定性、定量的鉴定结论,切实保证办案质量。要正确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便宜。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办案,以案讲法,大力宣传《决定》。特别是毒品案件的多发地区,更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的重要性及其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严厉性,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警告他们悬崖勒马,不要以身试法。
通知提出,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毒品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毒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毒品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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