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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一件盗窃案中看旧法观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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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0-21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一件盗窃案中看旧法观点
编辑同志:我揭发最高人民法院浸透了旧法观点的一个错误判决。一九五○年,偷割电线罪犯魏国立、史文元勾结“中间人”刁庆禄等,以低价把在某地先后七次偷割的公家电线计电铜线六千公尺、电话线五千三百公尺,卖给和他们勾结好的北京大明电线厂经理余谨吾。魏犯等把电线装在一个大筐里,上盖劈柴,用排子车拉到大明电线厂,由该厂后门拉进去。该厂买到后,用个假人名记账报税。这在本质上是破坏经济建设、破坏交通的案件。若站在工人阶级立场,站在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立场,必须和这种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罪行作坚决的斗争。北京市人民法院对魏国立余谨吾等犯分别判处徒刑,并追缴余谨吾所收买的全部电铜线、电话线。余谨吾为了蒙混他的罪行,便勾结黑律师,捏造理由,说自己是“误买贼赃”,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一个旧司法人员,改变了案情的本质,把奸商勾结惯盗累次破坏国家交通建设的罪行变为普通的“过失买赃”。他对案情的各个重要环节,如长期有计划的勾结、低价偷买、伪装车子、造假名记账报税等都不调查研究,不理会这些材料。另一方面,却主观主义地推断说:“固不能以其由此门(指后门)拉进赃物推断其知情故买。”又说:“……无外皮的独股铜丝,新旧确不易辨别,也不能以此推断其知情。”又说:“自属能注意而不注意,负有过失收买赃物的罪责。”
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人民司法机关,在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都以上述案件为借镜,好好检查一下旧法观点。周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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