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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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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
编辑同志:
我村有一村民,为让其兄当村干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该不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蒲城县 秦一
秦一同志:
选举制度,指以投票或类似的方式推荐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循的这项规定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制定有选举法。如果有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
选举法仅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一级政权机关,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因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不能等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就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
你村某村民出于私利,采取贿赂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视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各种因素,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而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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