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阅读
  • 0回复

做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做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
目前,虚假广告在全社会的一片谴责声中有所收敛。但是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仍然我行我素,充斥报刊、荧屏。在此试举两例电视广告:
之一:“最近你的胃病怎么样了?”男问。“吃了不少药,就是……”女答(聪明地省略了“不见效”)。接着男声高音调宣传:“我向您推荐最新胃药×××。”
之二:画面推出两台不同厂家生产的洗衣机,在一片喝彩声中,两个主妇进行洗衣比赛,结果被宣传的××牌产品获胜利。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贬低同类产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今年是“质量、品种、效益年”,企业做商品广告应当在介绍产品种类、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开拓思路,大做文章,而不应靠贬损其它同类产品来抬高自己的身价。事实上,这类“王婆卖瓜”式的宣传,并不会提起人们的购买兴趣,反而令人反感。做广告贬低同类产品,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广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因此,广告制作、刊播单位应自觉遵守规定,在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文明、真实的广告来;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别让这类广告继续登台表演。        甘肃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裴瑞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