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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软件产权保护 大力发展软件产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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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09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实施软件产权保护 大力发展软件产业
机械电子工业部副部长 曾培炎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需要社会上尊重软件的知识产权,鼓励开展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因此,尽快从法律上肯定软件的商品属性,肯定其具有所有权,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是发展我国软件产业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的迫切需要。
我国政府历来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先后颁布了《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去年9月,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类作品。这就为保护软件产品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已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个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性法规,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第一,计算机软件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固定在某种媒体上的数字、文字或符号等,易于复制和携带,这与著作权法的传统保护对象——文字作品很相似。因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我国的做法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一致的。
第二,计算机软件从功能上看,是一种有实用功能的工具,具有许多传统文字作品所没有的或本质上不同的独特性质。《条例》充分体现了软件的特点,有利于科学地保护软件。
第三,我国的软件保护立法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目前我国的软件产业仍处于初创阶段,软件产品还不多,软件市场正在形成,软件商品流通很差。《条例》有利于鼓励人们更快、更多地开发实用的软件产品,既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又有利于技术交流,推进软件的发展。
第四,为了鼓励软件尽快地进入流通领域,使软件的产权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建立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制度。登记虽不是著作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它是传统著作权法登记的延伸,是提出侵权纠纷的诉讼和行政处理的前提,它有利于软件著作权所有关系的确认。
《条例》的颁布只是软件产权保护的开始。为了使条例真正有效地实施,还需做大量的工作。首先,要落实《条例》的实施机构,如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纠纷的仲裁机构等。第二,《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独立的商品,因此,国家有关的政策也需作出相应的调整,如软件可列为单位的固定资产,可列入国家工业生产统计序列,并制定既符合我国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又能推动技术进步的阶段性装备政策等。第三,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使全社会承认软件的价值、尊重知识产权,使软件人员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树立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职业道德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八五”期间,我们肩负着建立软件产业基础的艰巨任务。要加紧开发生产与国产计算机配套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各类软件产品,实现软件应用社会化、开发工程化、产品商品化和经营企业化,与此同时,要采取多种合作方式,开发生产以出口为主的软件产品,提高我国软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现在,发展软件产业的基本环境已经形成。只要我们目标明确,政策配套,踏实工作,一定会使我国的软件产业蓬勃发展,欣欣向荣,为我国实现本世纪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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