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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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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1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一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景屏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总结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概括出了十二条有深远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条原则重点讲的是政权问题。政权问题是革命和建设的首要问题。没有人民的政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就根本谈不上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前提
马克思指出,阶级斗争不是他的发现,他的新贡献是无产阶级专政。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同志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一系列深刻的阐述。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并且把它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条,这一条同其它三条一样重要。早在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就针对国内外一些对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攻击,尖锐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5页)。
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是近百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结晶,我们已经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宪法的这个规定是我们国家建国、治国的重大方略,也是我们总结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一条原则的基本依据。
人民民主专政是同资产阶级专政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作为主人管理自己的国家,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也是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增强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必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如果把民主与专政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其结果都必然导致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严重损害。前一些年,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一些人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模糊的认识。有的人对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的警惕性以及对其本质的认识,不是越来越进步,而是越来越后退,有些人甚至产生了一种错觉、误解,以为民主只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只有他们民主,而我们不民主。也有的人忽视了阶级斗争,阶级斗争观念和人民民主专政的观念淡薄了,只讲民主,讳言专政,似乎敌对势力不存在了,专政对象没有了。这些思想都是非常有害的。
历史经验表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在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毛泽东同志曾批判了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已经过时”的错误观点,并强调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9—280页)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之后,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它本身还是比较弱的,弱于资本主义在整个世界上构筑的联盟。在当今世界上,社会主义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彻底战胜资本主义,还需要进行长期的斗争时,不靠无产阶级专政,就不能抵制并最终战胜资本主义。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和“和平演变”的活动,只要你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就非要把你搞垮不可。国内还存在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存在各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这些人在我国11亿人口总体中,虽然只占一个极小的百分比,但他们同国际敌对势力串通一气,内外呼应,就不容忽视,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在这一问题上,必须理直气壮地回击西方敌对势力的挑战。西方敌对势力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把社会主义国家依法对反动分子的专政说成是“侵犯人权”。其实,这是他们假借人权问题粗暴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试图以此逼迫我们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运用专政手段惩罚那些破坏法制、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权。“不这样,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4卷第1475页)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担负对敌专政的职能,而且还承担着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国家转入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职能应当提到首要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建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方面,在确定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经济制度和法规,制订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经济战略目标和宏观经济计划,保卫经济建设的成果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低估的领导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担负着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劳动者,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领导职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还要运用自己手里掌握的各种工具,开展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用革命思想和革命精神激发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是经济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社会长期稳定,全国人民才能集中力量,同心同德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稳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心所向。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把经济搞上去,首先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形势,经济搞不上去,反过来,经济搞不上去,也难以保持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和国家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工人阶级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离开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江山就会改变颜色,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就会丧失当家做主的权力。国内极少数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外敌对势力把“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我国的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说到底,斗争的中心就是政权问题。不管他们打出什么旗号,目的都是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加强人民军队和其它专政机关的建设。人民军队(包括公安、武警)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安全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尤其要牢记的是,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5页)只有加强人民军队和专政机关的建设,才能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专政职能,切实做好反侵略、反渗透、反颠覆的工作,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党的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既反对阶级斗争熄灭论,又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对于敌我性质的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用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无论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都要努力把它们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其蔓延和发展。
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
早在1945年,正当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时候,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向毛泽东同志提出,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大凡初期能精神振奋,克服艰难困苦,而往后时间长了,环境渐好,精神渐退,惰性发作,到风气养成,无法扭转,无法补救,一部历史总跳不出由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他问道:中共能否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见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57页)
从那时到现在40多年过去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如毛泽东同志当年所指出的那样,确实已经找到了新路,确实跳出了历史的周期率,这就是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最基本的内容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国政体的特点和优点。
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从这样的选举制度中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人民代表机关。
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和通过法律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而是全体代表共同讨论,民主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或作出决定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以及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民主决定重大问题并能够保证其实施的有权威、有效率的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机关。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也是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专政的有效形式。真正按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制度办事,我们的国家就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这项制度深深植根于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中,既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它的特点和优点是: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在各政党中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形成的,也是得到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的真诚赞同和拥护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宪法确认的全国人民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准则,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的各民主党派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就成为把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紧密联结在一起的纽带,成为他们团结合作的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是由共产党来包办民主党派的一切事务,而是对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权益,支持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各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只有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区别,而无在朝党与在野党之分。自新中国一成立,各民主党派就同共产党一道参加了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新的历史时期,通过由共产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党和国家的重要情况或重大政策,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政党制度的这个特点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和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事务,有利于反映他们所联系和代表的那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表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关系是长期稳定的,它们共同承担着国家和民族盛衰兴亡的责任,是亲密合作的友党,而且是挚友和诤友。多党合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和功能就在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互作批评,特别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提意见、作批评。
这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肯定了共产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又体现了各政党的平等地位;它们之间既团结合作,又互相监督,充分显示了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它高举两面旗帜:一面是爱国主义,一面是社会主义。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统一战线的主体是第一个范围的联盟。统一战线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出发点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组织起浩浩荡荡的大军,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地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事业而奋斗。
这个非常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遇到什么情况,我们都要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始终不渝地依靠和团结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始终不渝地团结和联系广大的同盟者,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做到国家的大事大家来出主意,大家来想办法,大家来办。
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在自身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政治制度。立足本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社会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自觉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建国40余年来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民主政治还不完善,在具体制度和具体环节上还存在着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邓小平文选》第154页)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就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此后,党中央一再强调要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的实践也证明,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党和国家在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心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之同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划清两种改革观的界限。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我们关心政治体制改革,国内外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对此也同样“关心”。他们所鼓吹的政治“改革”,就是贩卖他们的议会民主、三权分离、多党制等一套货色,目的是把我们的国家搞乱,改变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性质,使中国倒退到资本主义去。
我们所主张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也就是在坚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民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和舆论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民主与法制。目的是保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活力和生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我们的改革观与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宣扬、鼓励的改革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要社会主义民主还是要资本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它在本质上是把广大劳动者排斥在外,只供少数人享用的民主。在那里,有钱就有民主自由,有多少钱就有多少民主自由,没有钱就没有民主自由。资产阶级给予劳动群众某些民主自由权利是附加种种限制的,以不致危害资本主义的统治为限。当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及其统治受到威胁时,它就会毫不犹豫地废弃对劳动人民的一切许诺,直到赤裸裸地实行暴力镇压。所以,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即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是历史上新型的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要优越千百倍。它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它是包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民主。我们坚持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为了发展这种新型的、多数人的民主,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民主。如果我们放弃这种立场和观点,走国内外敌对势力所企望的改革路线,其结果,我国的民主政治将不是发展,而是倒退;不是进步,而是反动。广大的中国人民是绝不会容许这种“改革”的。
划清两种改革观的界限,按照社会主义方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方面,最主要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像邓小平同志1989年所强调的:“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搞取消共产党领导的资产阶级多党议会制度,要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同时,坚持和完善其它各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国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从1949年到199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共194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共1160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当然,法制建设的任务仍很艰巨。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欲速则不达。为此,必须采取坚决、审慎的方针,有领导、有秩序、尽可能平稳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尽管我国的政治制度还有待于逐步完善,但是它在本质上是优越的,它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同时,更加能够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提供充分的条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一定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也一定能够获得充分的政治保障。
                  (中共北京市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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