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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防洪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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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3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我国古代防洪法规
金朝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金章宗将修订后的《泰和律令》颁布全国执行。《泰和律令》共包含29个法规,其中的《河防令》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防治洪水法规。
《河防令》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规定了黄河和海河各水系每年防汛的起止期限。将“6月1日至8月终”定为黄河的“涨水月”,沿河官员必须轮流“守涨”,不得有误。第二,朝廷对地方官府的河防机构及防汛事宜实施检查。规定由工部每年派出官员“兼行户、工部进”,在汛期到来之前沿河检查视察,督促都水监的派出机构——治水都监,沿河的州、府、县,落实防汛规划措施,维修加固堤防。第三,河防紧急时,沿河州府和都水监、都巡河官应共同商定抢险事宜。第四,奖功罚罪,沿河州、府、县官员防汛无论有功还是有罪,都要上报,由国家据情处理。
《河防令》的颁行,曾对当时金国占领下的黄河、海河水系的防洪工作起过重要作用,对后世的河防也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7月13日《法制日报》云山文夏天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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