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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有抗税被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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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李登有抗税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济南8月9日电 8月8日,山东省招远县人民法院对李登有抗税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李登有因抗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登有是招远县玲珑镇台上村人,从1987年3月至1990年1月,他承包了罗山金矿一矿井进行黄金开采,个人纯收入二十六万五千零五十六元三角八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李登有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二元三角六分。经群众举报,税务机关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多次通知被告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李登有不仅不如实申报纳税,而且以种种借口拒不如数缴纳。招远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以抗税罪判处李登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追缴税款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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