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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挥残疾人作用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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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1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挥残疾人作用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后,记者日前就这个法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意义何在?
答: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共有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也就是说,大约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因此,残疾人的状况如何,不仅涉及5000多万残疾人,而且关系到他们的亿万亲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关怀和全社会的支持、帮助下,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还存在问题。由于残疾的影响,加上传统的偏见,残疾人在教育、劳动、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比健全人要大得多。一些地方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现在,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发挥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问: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残疾人,作为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作为有特殊困难的人,国家有必要给予特殊扶助,并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就是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精神。根据这个精神,这个法律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作了规定。
问: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于残疾的影响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困难比较多,至今还有很多人是文盲。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残疾人保障法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实行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这就是说,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给予教育,使他们与健全人生活、学习在一起,这对残疾人的成长是有益的;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特殊教育机构给予教育。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待残疾人入学的问题上,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这种现象必须纠正。为此,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普通小学、初中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问: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残疾人,除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同样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解决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生活的来源和保障,而且是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各种途径、多种形式,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保护。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是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等。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多的需要分散安排。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他们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专、技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我国残疾人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对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给予照顾和扶持,具有重要意义。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它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问:残疾人保障法涉及到5000多万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怎样才能使这个重要法律得到贯彻执行?
答:首先,政府和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广泛地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促进残疾人和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使全社会都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涉及的方面广、部门多。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民政、卫生、教育、劳动、文化等有关部门,都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个方面和残疾人共同努力,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必将得到不断发展,残疾人将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支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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