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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 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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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0-28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 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制定。
第二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宗旨与任务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化教育政策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必要的文化、科学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技术,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级和中级技术人才。
第三条 中等技术学校按其性质分为工业、交通、农业、林业等类;按其程度分为技术学校(相当于高级中学程度)与初级技术学校(相当于初级中学程度)两级。各类各级中等技术学校,根据国家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与科学技术分工的原则,得专设一科或兼设数科,并得附设各种艺徒学校、技工学校和短期技术训练班。
第四条 初级技术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技术学校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均为二年至四年。技术学校并得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其修业年限可延长为四年、五年或六年。
第五条 中等技术学校,应有计划地特别吸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的工人、农民、革命工作干部及烈士、工人的子女入学,并予以各种入学的便利。
第六条 中等技术学校学生入学的年龄,不作统一规定由各校分别处理。务使小学毕业生及失学工、农青年、成人有入学的机会。
第二章 设置、领导
第七条 中等技术学校全国总的设置和招生计划,由全国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拟订,经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大行政区中等技术学校的设置和招生计划,由大行政区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按照全国总的设置和招生计划对该区的要求,依据该区各省(市)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所拟订并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核的设置和招生计划,同时根据地方建设需要和具体条件,核实拟定;经该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经该区教育部报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全国、大行政区及省(市)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分别由中央、大行政区、及省(市)教育部门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计划、解决有关中等技术教育的各项问题。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九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教育方针、制度、普通课和基础技术课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全国总的设置和招生计划以及其他有关教育原则的事项,均应遵照中央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具体设置、变更、停办、分科、招生、专业技术课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实习、经费开支、人事配备、学籍审核、毕业生分配,以及遵照中央教育部统一规定具体实施的其他日常行政工作,以由中央、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领导为原则。
第十一条 中央、大行政区及省(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对于同级业务部门所属教育行政机构的工作,应负帮助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央、大行政区及省(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对中等技术学校有视导、检查及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的责任,并应负责指导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校外社会活动,协助指导教师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及普通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私立中等技术学校在学校董事会的同意和条件具备的原则下,由省(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得改为公立的学校。
第十四条 中等技术学校向直接领导的业务部门作报告时(包括计划、总结及各种统计表报等),亦应分报同级的和当地的教育部门。各业务部门及教育部门向其上级作有关中等技术教育的工作报告时,应互相抄送。
第三章 课程、学时、成绩考查
第十五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课程,包括普通课(公共必修普通课和分类必修普通课)、技术课(基础技术课和专业技术课)与实验、实习(校内教学实习和校外生产实习)。
第十六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普通课,应有重点地配合技术课的需要,同时也应照顾本课的科学系统性以及各课相互间的必要联系,并适当照顾学生进修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分科及各科技术课的规定,应密切结合业务部门的需要,按照适当的专业化单一化的原则,加强重点课,同时也必须注意基础技术课与专业技术课相互间的联系和衔接。
第十八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普通课授课时数占授课总时数(不包括校内教学实习和校外生产实习)的百分比一般应以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多于百分之四十五为原则。各校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修业年限分别规定,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和业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实习,应列入教学计划中。除校内教学实习外,并应按照教学计划使学生到工厂,农场(或农村)等处进行生产实习。生产实习的计划,按学校的性质,生产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的季节性,由学校分别拟定,报请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中等技术学校授课时数(包括实验及教学实习),每周以三十六节每节以五十分钟为原则;每年寒暑假期不得少于六周。
第二十一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中等技术学校学生成绩的考查,一般与中学相同;但主要技术课两门考试不及格或校内教学实习不及格,虽经补习、补考而仍不及格者,不准升级或毕业。校外生产实习,亦应列为成绩考查的重要项目,其所占学业成绩的百分比,应随年级的上升,逐渐提高。
第二十三条 中等技术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报请主管业务部门核定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主管业务部门及同级教育部门检验后共同盖印发给,并报中央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编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等技术学校设校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职。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直接领导的学校的校长,由中央有关业务部门任命,并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大行政区或省(市)直接领导的学校的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遴选报请各该级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任命。工厂、矿山或农场等单位附设的中等技术学校的校长得由主管业务部门任命各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中等技术学校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一人,由校长遴选报请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任命。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必要时均得设副职。
第二十六条 中等技术学校设有两科以上者,每科得设科主任。
第二十七条 中等技术学校设有工厂或农场等实习场所者,应指定教员或委派专人领导,并应选聘企业或业务单位中的优良技术工人或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教师。
第二十八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中等技术学校除实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所规定的会议制度外,应与企业或业务单位组织教学实习指导委员会或举行联席会议,以研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生产实习等问题。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三十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技术课,应设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并由各主管业务部门自其企业或业务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请兼任教师。
第三十一条 中等技术学校为培养技术课师资,得配备成绩优良的毕业生为技术课助理教师。
第三十二条 中等技术学校为有计划地培养技术课专任教师,增强中等技术学校技术课教师的技术能力及提高企业或业务单位技术人员的科学理论水平,得与企业或业务单位试行建立定期交流技术课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等技术学校不得招收不同性质的技术学校的学生为插班生。中等技术学校学生,因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者,得申请转入同性质的技术学校学习,经学校批准发给正式转学证明书,并附学期、学年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中等技术学校学生毕业后,原则上由主管业务部门分配工作。服务满二年后,经领导上批准,初级技术学校毕业生得投考同性质的技术学校,技术学校毕业生得投考同性质的高等学校。其在校成绩与服务成绩均属优良者,得由主管业务部门保送至高一级同性质的学校继续深造。
第三十五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技术课教师,如系由企业或业务单位技术人员中调出专任者,应保持原来的待遇;如系由企业或业务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兼任者,应予以适当报酬;如系另外聘任者,其待遇应由学校参照当地一般中学教师的待遇、企业单位中技术人员的待遇及其本人情况拟定,报请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施行。中等技术学校教职员工的待遇标准另定之。
第三十六条 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待遇,应采取人民助学金制。中等技术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另定之。
第六章 经费、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经费,按财政制度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分别编入各该部门的预算内开支报销。
第三十八条 私立中等技术学校之办理有成绩而经费确有困难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补助。此项补助费应按财政制度一并编入预算内。
第三十九条 中等技术学校应重视实验与实习的设备。附设于工厂、矿山或农场等单位者,除利用各该单位的设备进行生产实习外,校内亦应有实验与教学实习的必要设备。
第四十条 中等技术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另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对卫生、贸易、银行、合作、艺术等中等专业学校同样适用。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未规定事项,得参照中央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中央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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