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阅读
  • 0回复

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出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出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改变目前社会团体印章的尺寸、样式、制作和管理使用比较混乱的状况,民政部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发出《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章的委托书。
《规定》要求,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及刻制枚数,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变动;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规定》要求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