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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通过办理少年刑事案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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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通过办理少年刑事案若干规定
本报北京1月14日讯 新华社记者丁其林、本报记者毛磊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审理少年犯罪的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少年犯罪已有法可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提出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因案审理、因人施教”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规定”要求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女人民陪审员。“规定”指出:“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在少年法庭上,少年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不得对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司法警察可以不站庭。”
据介绍,“规定”是在我国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6年之后,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曾八易其稿。规定共5章50条,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宗旨、任务、组织、人员配备、收案范围、如何区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审判、审判监督以及执行中如何进行回访考察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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