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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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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17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电 为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并要求各地金融机构认真执行。
按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规定》指出,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规定》还指出,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息。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金融机构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金融机构不得采用发放新贷款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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