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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综合治理 维护社会治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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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21
第1版(要闻)
专栏:社论

  狠抓综合治理 维护社会治安
在烟台市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10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了今后的方针和任务,对加强我国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体现。
从80年代初党中央提出综合治理方针,到现在已经10年了。10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综合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提供了安定的社会环境,也为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事实证明,党在社会治安工作中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这是今后10年全国各族人民沿着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的纲领,也是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指南。社会治安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强化社会治安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稳定因素;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也有所滋长;国外、境外的敌对势力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破坏活动。这些都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妨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全党同志必须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坚定不移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社会的稳定,努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何麻痹大意、松懈斗志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6个方面。这些方面的工作,总的来讲,就是要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狠抓其他综合治理措施。防是一个方面,打是另一个方面。在强调防范、教育、管理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今后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依然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打”是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是落实其他综合治理措施的前提。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和坚持其他三项基本原则同样重要。
我们要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对一切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法律制裁。这一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时还相当激烈。资产阶级自由化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也将长期存在。大陆的敌对势力和海外、国外的反动派相互勾结,企图用“和平演变”和直接破坏的两手,颠覆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证我们的国家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部分。综合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完备法制才能使整个社会生活有序地进行,才能使综合治理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搞好综合治理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加强法制建设,使一切综合治理的措施进一步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全体公民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样,我们的综合治理工作才能迈上一个新台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是搞好综合治理的关键。各地的实践证明,党委和政府真正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重视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就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就能收到实效。为了实现90年代的战略目标,各级党委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工作忙时不忘综合治理,任务重时不挤综合治理,治安好时不放松综合治理”,真抓实管,把治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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