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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提出 民事诉讼法(试行)需作相应补充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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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提出
民事诉讼法(试行)需作相应补充修改
本报北京1月23日讯 新华社记者张宿堂、本报记者毛磊报道: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座谈会今天在北京结束。各级法院民庭、经济庭和法院有关负责同志,有关法律专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了这次为期9天的座谈会。
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2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并审议了这个修改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座谈会上提出,民事诉讼法试行8年来,总的看来是可行的,在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也有一些条文不够完善,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这部法律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王汉斌表示,多年来,我们形成了这样的作法,在起草、研究重要法律时,总要请实际工作者和法律专家共同研究,还要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依靠集体智慧和经验。
在座谈会上,有关法律专家、司法工作者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修改建议。
与会者认为,法院民事判决不少执行不了,这是当前遇到的突出难题。有的案件是因为还不起债,有的是赖账不还,有的转移财产,有的地方法院不协助执行,有的怕地方利益受损失,搞地方干预使判决执行不了,有的有恃无恐硬是拒不执行,这些都应通过法律进行管理。
有的法律专家经过到基层调查,发现有些民事案件法院该受理不受理,原因有的是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推出了事或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有的甚至还有“说情”等问题。对此,修改草案应有所规范。
一些法院负责人在座谈会上提出,现在有的当事人拒不出庭,一传再传也不来,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个人、单位都有,怕得罪人,有的当事人大闹法庭,甚至用暴力威胁审判人员。这些问题给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他们建议修改草案对这些应有明确的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人大的同志指出,现在有的审判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建立律师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律师的充分辩论对正确审理案件、防止错判的积极作用,有的不许律师充分辩论,有的甚至把律师赶出法庭。另一方面,也发现有的律师不顾职业道德,不顾事实和法律,有意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串通当事人或者证人编造假证据,这些问题应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引起注意。
与会代表还就民事案件的申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债务催偿程序、诉讼保全、调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
与会者一致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修改好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机制健全运转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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