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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和法规相抵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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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2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村规民约不能和法规相抵触
最近,在我县农村调查时,我们发现一些地方乡规民约的内容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有的甚至有违法律规范,主要表现是:
内宽外严。不少村规定的处罚标准内外有别,本村人违约从宽,外村人违约从严。如有的村规定,耕牛违禁,本村村民每头罚款5元,外村村民每头罚款20元。
互相钳制。一些村规民约中掺杂着浓厚的封建宗派色彩,村与村之间相互制约,有的村甚至专门制订对付“冤家村”的条款。
滥施惩罚。不少村规民约只体现个别村干部和少数人的意愿,处罚过滥过高,动辄抄家、游街、罚款。如折一根树枝罚款100元等。
以约代法。一些条款明显与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的规定私人占地建房,由村里说了算,有的明确宣布本村青年男女一律不准与“冤家村”联姻。
这类村规民约,给农村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诱发纠纷械斗。全县近两年因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当,引起的大小纠纷械斗320余起。前年7月,某村扣下邻村一头违反村规的耕牛,要罚款500元,引起一场双方数百人参加的械斗,死1人,伤10余人。
——影响干群关系。不少村规民约是几个村干部订的,缺乏群众基础,因而执行中群众对立情绪很大。双井圩乡鲢鱼塘村李汉英,去年5月砍了他人的两棵高粱,村里要罚款200元,李不服,将派去罚款的干部打伤。
——牵制干部。村规民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矛盾,在调解处理时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工作难度很大,耗费了乡村干部的很多时间和精力。一些乡村干部反映,为了解决这类矛盾,每年要花1/3的时间。
好的村规民约具体、实用,简单易记,约束力较强,是农民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相反,一些内容消极的村规民约,则会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为诱发不安定事件的因素。因此,应切实加强引导和管理,使村规民约逐步完善、配套,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湖南宁远县委 刘成兴 杨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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