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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裸体舞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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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1-30
第7版(国际)
专栏:西方剪影

  一起关于裸体舞的官司
陈封
美国印地安纳州南弯市一家夜总会因经常有裸体女表演舞蹈而生意兴隆,州政府认为有伤风化,限令该夜总会舞女演出时应穿戴适当服饰,否则即予取缔。
夜总会老板不服,到法院告状,所持理由是裸体跳舞是“一种表达思想感情的方式”,属于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为夜总会辩护的律师也说,裸体表演和绘画或音乐一样,是无语言的“高级艺术”。
当地居民代表等都对该夜总会以色情招徕顾客表示反感,支持州政府维护社会风气的政策。联邦副检察长也认为,当众裸露身体行为会诱发淫乱和性犯罪。
然而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设于芝加哥的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竟作出表面含混实则肯定的裁决:非淫邪性的裸体舞蹈“属于感情的表达”,因而可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至于“非淫邪性”裸体表演的定义是什么,那就由人们随意解释了。这个上诉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曾受理过数桩性质相似的案件,每次都是含糊其辞地说裸体跳舞“属于表达言论”的一种形式,应该受宪法保护,而未明确断定孰是孰非。芝加哥上诉法院比照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行事自然万无一失。
现在这个裸体舞案已经上交到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估计又将是依样画葫芦。南弯市那个夜总会的舞女们仍可放心地继续跳“非淫邪性”的裸体舞。
去年美国曾发生哄动一时的焚烧国旗案,联邦最高法院以“保护言论自由”为依据,判当事者无罪,如今裸体跳舞又被列入“言论自由”范畴。对于美国司法当局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人们除了惊异,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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