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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重视残疾人立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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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2-05
第7版(国际)
专栏:

  世界各国重视残疾人立法工作
韦丰
早在本世纪初,世界上一些国家就开始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立法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残疾人立法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据联合国统计,由于生理上、心灵上或是感官上的缺陷,目前世界上有5亿多残疾人,并且数量还在日渐增加。在发展中国家,残疾人问题更为严重。据统计,有些国家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高达20%。
近10年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较重要的有:《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弱智人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等。联合国确定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决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10年”,并且制定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大量材料表明,世界各国绝大多数残疾人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只要得到适当的评估、训练、安置和扶助,大都能从事一定的工作。联合国制定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联合国成员国应该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任何歧视,确保残疾人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残疾人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最近,我国又通过了保护残疾人的法律,将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英国是制定残疾人法较早的国家之一。它的第一部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是1893年颁布的《初等教育(盲聋儿童)法》。1944年英国又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法》。该法律规定,有就业潜力的残疾人,不管他们残疾的原因和目前的状况如何,都有权利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美国1920年制定了《职业康复法》、并陆续颁布《康复法》、《残疾儿童教育法》、《关于处于发展阶段的残疾人法案》等。1990年7月,美国又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该法律禁止在就业、住房、教育、交通等方面歧视残疾人。日本先后于1949年、1960年、1970年也分别制定了《身体残疾者福利法》、《弱智者福利法》和《身心残疾者对策基本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大藏省对于残疾人及与残疾人有关的所得税、物品税、海关税、继承税等一律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邮政省对于盲文读物一律给予免费邮寄,对于残疾人收看日本广播协会(NHK)电视节目,收看费给予适当减免;运输省对于残疾人乘坐交通工具也有减免运费的优惠。在就业方面,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须达1.9%,国家和地方的官厅及公共机关须达2%。瑞士政府1960年就通过了残疾人保护法,建立了残疾保险。政府每年拿出7000万瑞士法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目前,在瑞士600多万人口中,残疾人特殊学校有486所,还有专门的残疾人医院。
由于残疾人遍布各地方、各行业、各部门,残疾人事业的社会性又很强,所以许多国家纷纷成立政府的专门组织来领导残疾人工作。如美国设立了“总统残疾人事务全国委员会”,日本通过立法设立了“残疾人对策推进本部”,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兼任。法国、葡萄牙、蒙古、古巴等国也设立了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残疾人组织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截至1987年,全世界已有87个国家设立了残疾人事务国家协调机构。所有这些都对保护残疾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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