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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发生的重大变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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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2-07
第2版(经济)
专栏:

  静悄悄发生的重大变革
本报记者 蒋亚平
按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当时,采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办法,对于节省投资开支、降低产品成本、加快国有工业发展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大背景下,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病,越来越突出:
一是土地浪费严重。不交一分费,不纳一分税,即可无限期使用土地,其必然结果是,各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宁多勿少,宽打宽用,或占而不用,长期荒芜。二是因为不准转移,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极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一些工厂长期占据城市黄金地带,而市民生活急需的商业建筑却无地安身。三是国有土地实际演变为各使用单位所有,国家所有权徒有其名。许多单位以地换房,以地卖钱,以地入股,应由国家征收的巨额地租大量流失到单位甚至个人手中。四是城市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城市面貌久久难以改观。
最初的变革来自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深圳特区。1982年,深圳决定对城市土地限期使用,并且向使用者按年收取土地使用费。效果是积极的,从1982年到1986年,深圳共收取土地使用费近4000万元。但是,由于大部分土地仍采用传统无偿划拨形式,这笔钱甚至不够偿还深圳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一年的利息。
市场的引进是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转折点。1987年12月1日,深圳首次公开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拍卖。这年下半年,深圳共出让三块土地,获得2300多万元的收入,不仅为深圳市政建设赢来了丰厚的资金,也被誉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1988年初,深圳取消土地使用“双轨制”,宣布任何单位使用土地不再无偿划拨,全特区实行有偿出让制度。
深圳的做法在当时曾经引起一些非议,因为按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为支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并将以前不允许出租的规定删去,这样,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终于有了法律根据。
1990年5月,国务院又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同时下发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从此,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开始进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由深圳引发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由于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很快在全国推行开来。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引进外资成片开发大片荒地也逐渐成为各地关注的热点。海南洋浦、福建泉州、上海浦东、浙江宁波、大连开发区都在为此做准备。
据对全国20多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到1989年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达250多起,出让面积1030公顷,成交总额为9亿元人民币。1990年,经济上的效益更为明显。一度沉闷的深圳地产市场仅1990年上半年国有土地出让金,已超过1989年的总和。最为显著的是福建省,在国务院有关条例和办法颁布后5个月时间里,共出让土地3479亩,出让金总额达2.04亿元。
改革不仅使各地政府获取了城市建设资金,而且对与此相关的有关体制、规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基本建设审批制度下的“先立项、后批地”变成了“先给地、后立项”;规划部门被要求在土地出让之前就科学、有效地对该地块作出详细规划;以前“地随房走”的观念和做法变为“房随地走”,长期隐藏在房产交易中的地租,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对一级出让市场的“垄断”和对二级转让市场的管理,将逐步转到各级政府手中;金融部门也面临着开展土地抵押这一风险较大、收益也丰的业务的选择。
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告诉记者,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下一步的重点,是解决以前几十年中各单位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转让中的各种问题。这批土地数量庞大,各用地单位已经成为实际占有者和既得利益者。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费和管理各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活动,制止各种黑市、非法交易,把应该属于国家的地租收入装进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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