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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 陈子明王军涛等四人被依法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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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2-13
第4版(要闻)
专栏:

  煽动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
陈子明王军涛等四人被依法判决
新华社北京二月十二日电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开庭,公开宣告了对在一九八九年北京发生的企图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动乱和暴乱中触犯刑律的陈子明、王军涛、刘刚、陈小平等四名案犯的判决。
这四名被告人中,陈小平犯罪情节虽然严重,但他主动投案自首,并能认罪悔罪,被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刘刚犯罪情节严重,但在法庭审理时表示认罪悔罪,被依法减轻判处六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陈子明和王军涛在动乱暴乱中大肆煽动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并纠集北京当时的一些非法组织进行了一系列颠覆人民政府的活动,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期间,他们还参与组织并直接指挥拦截、袭击帮助维护社会秩序的戒严部队,犯罪情节十分严重,至今无悔罪表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子明、王军涛等四名案犯的公开审理是二月五日、六日、十一日、十二日分别进行的。在此之前,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他们四人的罪行一一进行了侦查核实,然后移送北京市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时,包括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和大学师生在内的各界群众二百多人先后参加了旁听。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分别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经法庭调查,确认陈子明、王军涛等四名被告人在一九八九年北京发生动乱、暴乱期间,有的纠集和利用非法组织,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进行了一系列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有的采取各种手段在群众中公开大肆煽动颠覆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犯罪。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了个案审理,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作出了判决。法庭同时宣布,各被告人如不服判决,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天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判决前羁押的日期将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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