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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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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2-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做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号召,纷纷向党和政府举报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干部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举报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违法乱纪者,他们被举报后,不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交待违纪、犯罪事实,相反,却利用职权,千方百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要么扣发举报人工资、奖金,要么将举报人降职、调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报复。
为了使举报工作不断向着健康方向发展,对于不法分子和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干部,一经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在事实查清后,该处分的处分,该判刑的判刑。对于利用各种手段打击报复或者支持、庇护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有多少件就要处理多少件。绝不允许被举报者以种种借口,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要关心爱护,给予他们应有的支持,绝不能让举报人吃亏。
同时,也应当强调,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抱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的严肃态度,实事求是,不能捕风捉影或添油加醋,更不能抱个人目的,泄私愤,凭空捏造。凡诬陷他人者,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举报人由于对情况了解得不全面、不够准确,举报的内容不完全属实乃至错告,受理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则应当对举报进行认真细致分析,分清有意诬告陷害和正当告发失实的界限,按政策办事。
保护举报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健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完善保护举报人的法规。当前值得注意的是,要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和所举报的问题不能随意泄露,更不能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将举报信层层下转,甚至转到被举报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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