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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是否可收地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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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1-10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国有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是否可收地租?
问: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或由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生产者,是否可收地租?
答:在土地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国有土地,在出租给农民耕种时,除依法缴纳农业税外,原则上应收地租。如遇下列情事,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待:(一)地方政府雇用群众生产、土地仍由政府管理的,应看作和地方国营农场一样,免收地租。(二)地方政府将土地暂时拨给当地贫苦农民耕种,因系临时性质,可以免收地租。
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的,依照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一律免交地租。
对收租的国有土地,应适当规定租额的标准,一般应以低于当地同等土地的租额为原则。
问:国有土地的出租收入,应划归何级财政?
答:国有土地的出租收入,以谁管谁收为原则。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五条规定划作农场的土地,在农场未举办以前出租给农民耕种的,其所收地租在一县范围内的,应归县级财政收入;在数县范围内的,应归省级财政收入。土地改革中留用而没有分完的机动田,其收入应归县级财政。沙田、湖田收入归县级财政。铁路等未用或附属土地的出租收入,由各主管部门汇总上缴中央财政部;无主管部门而暂由县或专署代管的,即作为县或省的财政收入。以上土地不得分配或出卖,如国家需要时可以随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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