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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下月二十五日召开 听取了国徽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等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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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2-26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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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下月二十五日召开
听取了国徽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等报告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晓渡、王谨报道: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3月25日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主持了今天的全体会议。万里向与会者报告了出席人数之后,宣布了本次常委会的主要议程。
今天上午,常委们以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全票通过了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今天的全体会议还有以下议程:听取宋汝棼所作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王汉斌所作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的报告;听取顾明所作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的报告;听取张德勤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杨振怀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刘华秋所作的关于建议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说明;审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草案)》。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叶飞、廖汉生、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出席了会议。
国务委员宋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列席了会议。
从今天下午开始,会议转入分组讨论。本次常委会为期6天。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91年2月2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批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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