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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关负责人就五草案—公约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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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2-26
第4版(要闻)
专栏: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关负责人就五草案—公约作说明
宋汝棼作法律委员会对国徽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制定这个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二、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有些委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现在没有悬挂国徽,有些乡、镇人民政府办公用房不具备悬挂国徽的条件,本法可以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悬挂国徽。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
三、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单独地点办公的外事办公室”、“国际联运的铁路旅客列车”应当悬挂国徽。“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各类证件、帽徽”、“人民币”、“与邻国共同树立的国界标志”、“参加正式国际比赛的体育代表团队入场服上衣”可以使用国徽图案。有些委员提出,国徽法规定应当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主要是代表国家、象征国家权力的机关、场所,其他可以使用国徽及国徽图案的,本法可以不作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将草案修改为:“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王汉斌建议将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提请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就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他建议将修改草案提请即将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他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月15日至26日召开了有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法院有关负责同志、有关法律专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同志共90多人参加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座谈会,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逐条讨论研究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改草案发给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律专家、法学科研教学单位征求意见。
王汉斌说,大家认为,修改草案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总结八年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并根据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是必要的,修改草案基本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条文从243条增至261条。
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王汉斌还就草案中关于管辖、证据、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起诉和受理、公开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企业法人清产还债程序、执行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问题作了说明。
顾明作法律委员会关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合并,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草案说明中提出:“对在税法公布前已开办的企业,按照从新从优的原则掌握,即:原则上适用新的税法;但是按新税法规定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或者所享受的优惠有所减少的,准予按原税法的规定执行,直至批准的经营期满为止。”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但上述原则应当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增加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务院还有一些减低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上述规定没有包括进去,本法应当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需要对企业所得税减免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有些委员、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需要延长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减征期限的,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建议稿第十条)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期限如何规定的问题,拟作进一步研究。
顾明说,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违反本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的内容规定得具体一些。
李鹏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张德勤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李鹏总理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议案说,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止和打击各种对文物的破坏活动,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德勤今天就这个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公布,至今已近八年的时间。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文物事业的发展,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工作不断深化,给文物工作注入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推动了我国文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但是,社会上产生的一些消极现象,也给文物保护事业带来较大的冲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尤为突出的是各种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严重,不仅使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损害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形象。
张德勤说,最近几年文物犯罪活动激增,走私文物、盗掘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倒买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有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等方面,没有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片面地追求局部的、眼前的利益,从而导致对文物及其环境的破坏。同时,由于无知和愚昧对文物的破坏也相当严重。
他说,《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看来,这个法是基本适用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所限,该法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权和权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规定文物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对破坏文物的活动和行为的处罚也偏轻。在具体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他说,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给予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样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做出规定,有利于对各种破坏文物的活动和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有利于各有关部门相互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对文物的依法保护管理,是使《文物保护法》切实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同时,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把原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到11种,并规定其中10种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最近几年实施《文物保护法》的实践情况中看,是十分必要的。
李鹏提请审议水土保持法草案杨振怀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议案。议案说,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部长杨振怀今天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亿万人民的努力,我国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不少地方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状况,尤其是随着能源开发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远大于50年代初期。因此,防治水土流失,制定水土保持法,用法律手段加强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杨振怀说,这个草案的显著特点是确立了新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将原有《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中的“防治并重”改为“预防为主”,将预防、保护和监督工作提到首位,改变重治理轻预防的状况。这个方针不仅适用于水土流失不太严重的地区,也适用于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即首先要控制水土的流失,做好预防保护工作,同时,对治理后的成果要切实保护好,防止再度产生水土流失。
杨振怀说,在做好预防保护工作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已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的土地进行治理,改变水土严重流失的状况,既是现阶段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为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治理水土流失,草案对如何治理已发生水土流失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况作了规定。规定基本建设和生产单位在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
他说,我国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量很大,必须充分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现在,全国每年治理水土流失的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其中由国家和地方扶持的重点治理区完成的约1万平方公里。但是,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大部分为贫困地区,由于防治水土流失是一项投入多,见效慢,社会效益很大的公益事业,仅靠当地群众的力量难以完成,因此,草案规定,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
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加入一国际公约的议案刘华秋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议案。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加入这个公约,有利于我国在更大范围内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合作。因此,国务院建议我国加入公约。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就建议我国加入公约问题作了说明。
刘华秋说,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有关国际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公约。截至1989年10月,有2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两个国家签署了公约。
他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的增多,涉外民、商事纠纷也日见频繁,与有关国家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已经逐步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有必要逐步参加一些有关的多边条约。送达文书是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审查,公约的各项规定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精神。因此,我国加入公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会上,刘华秋还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对我国在加入《公约》时须指定有关机关,并可作出某些声明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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