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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 有关负责人就两议案两草案等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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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01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
 有关负责人就两议案两草案等作报告
国务院提请审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今天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1985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到199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完毕,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应在前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蔡诚今天就这个决议草案向常委会作了说明。
蔡诚说,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学习的内容,决议草案提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学习各项专业法律为重点。决议草案分三个层次确定了“二五”规划的宣传教育内容。第一个层次是,要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学习宪法,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已经学过的国家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第二层次是各行业、各系统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部门地学习有关专业法律,各行各业的管理干部要熟悉本行业、本单位负责执行的以及同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三个层次是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学有关的法律、法规。
蔡诚说,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对象,决议草案确定:一是各级领导干部;二是执法干部;三是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执法干部(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都有一定的具体权力,掌握着一部分事业,他们法制观念的强弱、专业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依法管理的成效和整个普法工作的成效。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决议草案提出要从培养新一代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高度,继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他说,决议草案强调了学习法律知识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强调学法用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同时,要求把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摆到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乡、依法治县、依法治市等依法管理活动的发展。
蔡诚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普法工作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司法部部长蔡诚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1991年普法工作意见的汇报。
蔡诚说,到1990年底,全国各地基本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情况看,五年普法工作的进展是扎实的、健康的,成效是显著的。据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7.5亿多普法对象中(占全国总人数的70%),有7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总数的93%。
他说,五年普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收获:第一,通过普法,广大干部、群众初步学习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十法一条例”的有关基本常识;第二,通过学法用法,使干部、群众开始不同程度地树立了法制观念,萌发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管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蔡诚说,五年普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从全国看,大约有20%的地区和单位的普法工作不同程度地走了过场,少数地区和部门还有“死角”;有些地方和单位学法用法结合得不好。一些干部仍然不依法办事,甚至边学法,边违法。关于今后普法工作,蔡诚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91年开始,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二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深入学习宪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的常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部门地学习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省、军级以上高级干部,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小学校学生。
蔡诚说,1991年是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第一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广泛开展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大宣传、大动员,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舆论环境。通过各种宣传形式,使“二五”普法规划的内容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二)切实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二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工作。根据全国“二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规划。(三)认真抓好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教材编写工作。(四)进一步抓好普法骨干队伍的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讲习班,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讲解能力,为开展群众性的法律知识宣讲工作做好准备。(五)继续抓好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和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试点。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展,各部门、各系统、各地方在全面实施“二五”普法规划之前,都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六)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领导。在第二个五年普法中,由于专业法律、法规门类繁多,普及的任务很重,因此在管理方面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有的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进行充实、调整、加强,建立起强有力的指挥、协调系统,凡是已被撤销的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建议尽快恢复起来并予以加强。(七)1991年下半年起,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开始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蔡诚说,1991年不仅是“二五”普法规划开始的一年,又是“一五”规划收尾的一年,各地要按照“一五”规划的要求,严格考核验收,凡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一定要补课。
李学智作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学智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李学智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五件。
关于马木托夫·库尔班等33名代表提出要求制定“民族教育法”的议案,李学智说,民族委员会在五年工作设想中就提出了制定“民族教育法”的任务,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把这个法列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立法规划。经同有关部门商定,国家教委已组织起草班子从1990年3月着手起草“民族教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代表团和马木托夫·库尔班等44名代表提出要求国务院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的议案。李学智说,由于议案内容属于国务院的职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都已作为代表建议转给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对此事很重视,委托国家民委代国务院起草“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现在草稿正在征求有关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邹瑜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瑜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邹瑜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4件议案提出的建议,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深入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说,徐景仁等31位代表、宋清渭等33位代表关于制定廉政法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目前关键的问题是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廉政法规和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使反贪污贿赂、反腐败斗争更有实效。同时,也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关于制定一部全面的廉政法的问题,现在就应当列入调查研究的计划,待现有的廉政法规,经过一段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后,再提请人大常委会考虑列入立法规划。
关于袁雪芬等36位代表关于设立廉政委员会的议案,邹瑜说,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政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务求见效;经常听取有关机关关于廉政建设的汇报,大力支持并督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斗争,必要时,可选择若干重大典型案件一查到底,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七个专门委员会在廉政监督方面的作用,督促各对口部门搞好廉政建设。因此,关于成立廉政委员会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目前以暂不设立为宜。
杨波报告视察六省土地法实施情况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波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视察组关于视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六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杨波说,为了检查《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情况,促进《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于1990年11月中旬到12月中旬,分三个组到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进行了视察。从六省总的情况看,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还比较多,对土地管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取得的主要成绩,杨波说,主要表现在:(一)加强了土地监察,严格审批管理,初步刹住了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六省都加强了土地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各省普遍开展了多次声势浩大的非农业用地清理和执法大检查。各地已对大部分违法案件进行处理,一部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极少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严肃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的同时,各省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使占地面积逐步减少。(二)坚持开源节流两手抓,土地开发复垦取得显著成绩。为了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六省认真执行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积极开发新的耕地资源,努力争取耕地总量消长平衡。(三)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成为农村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比较彻底的改变了农民对宅基地私有的观念;减少了长期存在的宅基地纠纷;阻止了农村干部以权谋私、多占乱批宅基地,改善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有效地抑制了多占宅基地,节约了土地,保护了耕地;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村公益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了条件。(四)沿海开放城市对外商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初见效果。广东、海南、福建、浙江等省开放城市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出一些有借鉴意义的路子。他们通过统一管理,把出让国有土地的收入集中到政府手里,用于投资开发土地,形成良性循环。目前沿海城市都在进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五)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有一个好的开端。六省普遍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基础工作。(六)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加强土地国情教育,制订配套法规,提高了人们的法制观念。
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杨波说,主要是:(一)耕地仍面临减少的严峻形势。人口多,耕地少,人地矛盾突出,这是六省的基本省情。实施《土地管理法》以后,耕地锐减的势头虽然得到了初步控制,但违法占地、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兴修水利、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发展、工业建设等每年也要占用不少耕地。(二)越权批地、违法占地仍然比较严重。突出地表现在:一是越权批地,乱占土地。二是部分地区的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比较严重。有些干部建私房是为了经商、出租和买卖,而且不少是占用良田。三是死人与活人争地。四是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三)执法难、查处更难。目前处理土地违法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实施《土地管理法》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由于人手少、案件多,执法也难。(四)土地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一是六省中仍有一些城市至今没有依法实行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二是基层土地管理机构还很薄弱。三是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林业、矿产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尚未理顺,经常发生矛盾,需要及时协调解决,但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五)沿海开放城市对外商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不健全,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在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缺乏保护每一寸土地的全局观念,片面强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为了吸引外商投资,随意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竞相提供优惠条件,致使外商疑虑观望,甚至钻空子压低地价,反而不利于吸引外资。二是盲目搞开发区,摊子铺得大,项目落实少,大片土地征而未用,造成土地荒芜。三是收入流失严重。土地出让的收入大部分都被开发公司拿走了,国家只能得到30%左右;土地价格随着经济发展而上涨的部分理应归国家所得,但实际上流失了。(六)《土地管理法》尚不完善。
为此,杨波在报告中提出了进一步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建议:加强教育,严肃法纪,提高全民的土地观念;把开发新的耕地资源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稳步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向外商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采取措施支持继续搞好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水土保持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国务院提交的水土保持法草案时指出,水土保持关系国计民生,尽快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对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面积大、流失比较严重的国家。现有水土流失面积约179万平方公里。
委员们认为,建国以来,我国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不少地方也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因此,防治水土流失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中的“防治并重”,改为“预防为主”,将预防、保护和监督工作提到首位,对改变重治理、轻预防的状况有积极作用。他们指出,为了保证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一定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一些委员提出,应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都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在现有的农业发展基金和扶贫资金中,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安排好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治理和预防。
分组会上,委员们还继续审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认为草案经过上次常委会的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赞成将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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