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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汇报 国徽法草案修改较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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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02
第4版(要闻)
专栏:

  宋汝棼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汇报
 国徽法草案修改较好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下午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作了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宋汝棼说,本次常委会对国徽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有些委员认为,本法可以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当悬挂国徽。法律委员会研究,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条件很不相同,悬挂国徽的规定可以灵活一些,有条件的可以悬挂,没有条件的可以不悬挂。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列为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因此,建议将“下列国家机关应当悬挂国徽”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三种情况,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不宜使用。因此,建议增加一项:“(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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