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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美国所谓“不强迫遣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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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1-12
第4版()
专栏:

斥美国所谓“不强迫遣返”
国际法专家、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副主任 陈体强
关系着全世界和平前途的朝鲜停战谈判,于十月八日由于美方的破坏而中断。在这十六个月当中,秉承华尔街意旨的美方代表,为了保证美国亿万富翁的战时暴利,不惜用种种卑污手段来阻挠、拖延和破坏谈判的进行。但是由于时时刻刻关怀全世界人民对和平的渴望的中朝代表尽了极大的忍耐,坚持公平合理的主张,终于双方达成了包括六十三款的停战协定草案。只要美方按照它自己所同意的停战协定草案去执行,和平早已实现。可是十六个月以来,美方不顾日内瓦公约举世公认的原则,不顾自己所同意的停战协定草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遣俘问题上横生枝节,提出种种无理的要求,以致谈判月复一月地拖延下去,每天盼望着回家过和平日子的双方战俘还不能回家,战争还在一天天地剥夺千百人的宝贵生命。
关于遣俘问题,中朝方面始终坚持着一个立场,即任何解决方案必须严格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日内瓦公约是数百年来以人道主义精神处理战俘问题的经验的结晶,经过世界各国签订而成为庄严的国际法规则。它在一九二九年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一九四九年又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成为今日的形式,因而它更能符合现代战争中的战俘的需要,并且更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战争法中的人道观念。美国是参加一九四九年日内瓦会议的国家,并且在公约上签了字。在朝鲜战争中,美国政府曾一再宣称愿意遵守公约的规定。因此,很明显的,日内瓦公约构成了在朝鲜的作战双方解决战俘问题最合理的、也是唯一的基础。中朝方面坚持遵守日内瓦公约,不仅是坚持遵守一个举世公认的关于处理战俘的国际原则,而且是坚持一个解决战俘问题的最合理的主张。与此相反,美国方面所坚持的所谓“自愿遣返”,后来又改名为所谓“不强迫遣返”的主张,不仅是悍然违背了日内瓦公约,并且其本身也是不合理的。
不管美国在它的主张上贴些什么商标,它在法理上仍然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人人知道战俘是在战场上被敌对方面以武力俘获,并且以武力控制的。因此,战俘在拘留期间,根本是处在被强迫的状态之下,而不是处在自由的状态之下。对于他们,什么是最自由的状态,是最人道的待遇呢?那就是释放与遣返他们回家过和平生活,这是绝对用不着强迫的。换句话说,当战俘在敌对一方手中的时候,他们是被强迫的,而当他们被遣返的时候,则强迫状态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所谓“不强迫遣返”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正因如此,以人道主义为其基本精神的日内瓦公约就在一百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这一规定是完全无条件的。因为如果在这里举出任何条件,即有可能使蓄意强迫扣留战俘的拘留一方得以藉口某种所谓例外或意外,或条文中未能完全提明的情况,而制造理由来强迫扣留战俘。同时,也正因此,日内瓦公约就不可能在条文中规定所谓“不强迫遣返”,以免任何有意强迫扣留战俘的拘留国家加以利用,来达到其残酷的、不人道的目的。
不仅如此,日内瓦公约并且更进一步严密地制定条文,以打击任何想以所谓“不强迫遣返”的主张来强迫扣留战俘的阴谋。公约第七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本公约或上条所述特别协定——如其订有是项协定——所赋予彼等权利之一部或全部”。这规定是绝对的,也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当然不允许任何例外。关于这点,一九四九年日内瓦会议曾加以详细讨论。在那次会议中,特别委员会曾讨论一个提案:“战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强制或用其它胁迫方法诱使放弃本公约……所赋予彼等的不可割让的权利之一部或全部”。特别委员会否决了这个提案,理由是:第一,禁止放弃的权利不应限于“不可割让的”的权利,而是所有权利;第二,禁止的放弃行为不应限于由于“强制或用其它胁迫方法诱使”而成的放弃行为,而是一切放弃行为。由此可见,日内瓦公约不是没有考虑到所谓战俘“自愿地放弃”被遣返权利的恶劣情况的发生。并且,正因为看到这种所谓“自愿放弃”,实际上就是“强迫放弃”,也就是所谓“不强迫遣返”,因此它才作出第七条的规定,以杜绝任何
“放弃”被遣返权利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不强迫遣返”的可能性,来保障战俘的真正利益。从这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日内瓦公约不仅是不赞成所谓“不强迫遣返”,而且是绝对反对这种不人道的、实质上完全是扣留战俘的主张的。
尤有进者,美方为了达到强迫扣留之目的,在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中间进行野蛮的政治“甄别”;以美国前战俘营长官柯尔生和所谓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不得不承认的毒打、虐杀、强迫打指印、强迫刺字等政治拷问来威逼中朝战俘,企图磨灭他们要求遣返回家的意志,妄想从这里可以得到战俘“不愿遣返”因而“不强迫遣返”的口实。可是,不仅日内瓦公约早已明白规定,这种所谓“放弃”遣返权利是非法的,是无效的,就是中朝被俘人员在美方所有战俘营中的壮烈斗争也已经彻底证明了美方的所谓战俘“不愿遣返”因而“不强迫遣返”,是最不知耻的公开捏造。血腥的事实是:美国一贯违反日内瓦公约,以残暴武力强迫扣留战俘。它现在正逼迫联合国大会加以接受的“不强迫遣返”乃是一种工具,目的是用它来迫使联合国中其他国家承认其以残暴武力强迫扣留战俘是合法的。如果联合国中爱好和平的国家竟然追随美国,接受其所谓“不强迫遣返”,那就是替他们自己的人民惹起将来被以武力强迫扣留的无穷灾祸。
中朝人民绝对不能接受这种旨在扣留战俘的“不强迫遣返”,来出卖中朝被俘人员以生死斗争来保卫的无条件遣返的权利。我们绝对不能够接受这种破坏国际法规和人道传统的所谓“不强迫遣返”的诡计,来为美帝国主义者所主张并加以实施的武力强迫扣留战俘主张大开方便之门,使将来千百万各国人民在不幸而成为战俘时,遭受无限悲惨的命运。
美国又企图以把所谓“不愿遣返”的战俘送到非军事区加以释放,听其“自由行动”,不予遣返的办法来支持所谓“不强迫遣返”。这又是美方武力强迫扣留战俘的遮眼法,而且完全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美国方面长期派有大批蒋介石李承晚匪帮的特务混杂在战俘中间,这是美国新闻记者向来承认并且报道了的。战俘在这种特务的经常武力威迫之下,是根本没有什么“自由行动”的可能的。不仅如此,所谓战俘的“自由行动”正是拘留国家可以用来扣留战俘的工具,它决不是战俘自己可能有的要求,因为战俘所要的是被遣送回家,与其亲爱的家人们团聚。绝无任何战俘会有情愿以所谓“自由行动”来流落异乡或者留在敌国手上被当作炮灰而不情愿回家的道理。
正因此,所以日内瓦公约为了保障战俘的利益,明明白白地规定“释放并遣返”,“释放”和“遣返”是不可分开的,缺一不可的。公约除“释放”之外并要求“遣返”;如果仅有“释放”而无“遣返”,那就不能说是履行了公约的义务。“遣返”
一辞英文为Repatriation,照韦氏大辞典的解释,是“回复于一个人的国家”,也就是回到自己家庭所在的一方。假使一个战俘被“释放”而没有回到自己的所属一方,那就不能算是“遣返”。唯一保证战俘能返回自己所属一方的办法就是由拘留国把他们移交给对方,正如朝中方面十月八日方案所规定的一样。公约规定战俘必须“遣返”,目的是要保证战俘能回到自己所属一方。
这种办法在国际惯例上也是被公认了的。例如一九○五年日俄和约第十三条规定:双方战俘必须“相互交还”;由双方组织特种委员会,战俘“应移交给对方政府的委员会”。又如一八七一年普法和约第六条,一九一三年保加利亚、希腊等国与塞尔维亚间的和约第九条、一八九八年美西和约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停战协定,都是规定战俘应“立即交还”。
这是处理战俘问题的唯一正路。在中朝方面和美方所协议的停战协定草案中,双方已无保留地接受了这个解决方案。该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须尽速予以释放与遣返。……”这里再清楚也没有:“释放”和“遣返”是不能偏废的。而所谓“遣返”必须是由一方将战俘交给对方当局。这点该条所附注释中已明白指出:“一方将战俘交与对方的行动……在中文中称为‘遣返’”。于战俘“释放”后,任其自由行动,不能算作“交与对方的行动”,至为显然。
国际惯例、日内瓦公约和朝鲜停战协定草案都规定要“将战俘交与对方”,因为战俘是对方的人民,他们的利益和他们的所属国家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有通过他们自己的所属国家,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例如处于敌人强力控制之下的战俘,虽然是有了日内瓦公约为他们的利益所规定的拘留国对他们的保护义务,但他们却无法强制敌方履行国际公约所加之于敌方的义务,他们只有依靠自己的所属一方来保障他们。他们的所属一方以对等的交战者地位,可以用各种办法对敌方施以压力,迫使敌方来遵守国际法规,履行国际义务。这是一。其次,战俘的最终也是最大的利益,也就是回家过和平生活的愿望之实现,也只有在遣返,即把他们交给他们的所属一方之后,才有可能。美帝国主义者不肯将朝中被俘人员交与他们的所属方面,而要将他们“释放”不予遣返,并且雇用辩护士来无望地企图将战俘的利益与战俘所属国的利益对立起来,这正是因为他们要剥夺战俘受自己的所属方面保护的权利,以便他们利用特务和种种残暴行为来强迫扣留这些战俘。
总起来说,不管是所谓“不强迫遣返”,还是所谓“自愿遣返”,美国的目的还是万变不离其宗,无理主张强迫扣留朝中方面被俘人员。如果容许他们的这种无理主张得势,那么整个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宗旨和精神都要完全破坏,处理战俘问题的人道传统就要被其毁灭。我们中国人民坚决不容许这一无理主张实现。全世界人民也绝不可以容许这一无理主张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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