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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代表团团长维辛斯基十一月十日在联大政委会上关于朝鲜问题的演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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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1-14
第2版()
专栏:

苏联代表团团长维辛斯基十一月十日在联大政委会上关于朝鲜问题的演说
一、替美国侵略朝鲜辩解的企图失败了,文件是假造的
第一委员会到现在为止的关于朝鲜问题的辩论已经证明:美国统治集团不愿意停止朝鲜战争,不愿意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他们不是在作任何努力来尽速完成朝鲜的停战谈判,结束朝鲜战争,而是在设法破坏谈判,延长这个现在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的非正义的侵略战争。
实际情况就是这样。许多说明美国侵朝政策的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尽管美国政府一再声言它对于朝鲜局势和停战谈判进行的情况是所谓关心的。一年多以前,美国政府曾向苏联政府提出声明,美国政府在声明里说,它希望开城的停战谈判成功。当时,苏联政府指出,这种表示是与美国代表在开城谈判中所采取的态度不一致的,因为美军司令部和美国政府有计划地拒绝朝中方面为了使朝鲜问题得到真正的和平解决而提出的一切建议,同时朝鲜境内的美国武装部队总司令李奇微也有计划地制造各种各样的障碍来妨碍谈判的进行,他不惜制造种种事件来使谈判复杂化,这样,自然也就使谈判不能顺利完成。尽管如此,由于朝中司令部的和平立场,谈判仍然得到了某些成就,并在停战协定草案中的大多数条款上达成了协议。
尽管在朝鲜停战谈判过程中发生了种种困难,这种情况仍然使我们希望谈判能很快结束,而缔结一项相应的协定。
然而,这些希望落空了,因为,我们日益明显地看到美军司令部企图破坏停战谈判。像美国统治集团公开声言的那样,它企图用“军事办法”,换句话说,也就是用武力,用不惜任何代价在战场上赢得胜利的办法来结束朝鲜战争,而不是通过和平协议来结束朝鲜战争。艾奇逊先生在十月二十四日提出的关于联合国朝鲜统一复兴委员会的报告的美国提案(这个提案还得到参加美国对朝鲜的武装干涉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支持),也证明了这一点,虽然这个提案重弹老调说:提案国——这一次,像在其他类似的场合一样,它们也是打着联合国的招牌的——,真诚希望根据公正而光荣的条件解决朝鲜战争。
本质上,这个提案只谈到一个问题,就是遣返战俘问题——这个问题使板门店谈判陷于僵局,这个问题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是完成缔结朝鲜停战协定这一任务的钥匙。
这个提案建议大会批准美军司令部在遣返战俘问题上所坚持的原则——也就是这样的一条所谓原则:用压力和武力,用使用酷刑以至屠杀手段进行强迫“甄别”与“询问”,来把大批朝中战俘扣留在他们一方的领土上。
美国代表团提出这个提案,明白宣称坚持要把这个提案通过,其实美国代表团在事先早已知道和预料到这样一个所谓原则是绝对不能被接受的,是受到而且只能受到朝鲜与中国方面拒绝的,它并且知道坚持这样一种“原则”必不可免地会导致停战谈判的破裂与战争的延长。
最近在第一委员会的辩论中可以看出:某些代表团,它们是美国提案的联名提案人,并且是美国干涉朝鲜行动的参预者,它们并不认为寻找真正公正合理的办法以解决朝鲜问题是它们在本届大会上的任务,相反的,它们却帮助美国统治集团摆脱由于他们对朝鲜人民发动血腥战争而陷入的困境。美国统治集团发动这场战争时是有多方面的打算的,但是这场战争已遭到彻底的失败。
的确,二年半来,美国不惜使用最野蛮的战争手段使小小的北朝鲜受尽苦难,但是它仍对付不了它的侵略的受害者。
但是侵略者还不死心。他们正在顽固地竭力企图征服朝鲜,指望以此铺平独霸远东与亚洲的道路,并以此作为实现他们独霸世界迷梦的踏脚石。他们还为搜刮财富的欲望所驱使,因为他们认为这场战争是千百亿利润的来源。
事实非常明显:如果他们在对北朝鲜进攻的问题上不欺骗舆论,就不可能发动对朝鲜人民的侵略战争。从以往二十五年的历次战争中可以看出: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果不把这场战争假惺惺地说成具有崇高的目标,以此来掩饰战争的真正性质,如果不以对抗侵略者的斗争的假面具来掩饰侵略,就不可能发动一场非正义的战争,一场掠夺的战争。目前情况也是如此,真正的侵略者同样想把事情说成好像侵略是北朝鲜开始的,然而许许多多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实际上北朝鲜是美国统治集团长期准备的侵略的受害者。
我们已经一再列举这些事实,到目前为止,这些事实丝毫没有被驳倒过。美国代表与某些支持美国的国家的政府的代表没有驳倒这些事实,没有提供其他事实来支持他们关于北朝鲜发动侵略的谎话,他们只能矢口否认,而提不出任何证据。我们在战争开始之初就提出令人信服的材料,证实了这个无可辩驳的事实:由美国教官扶植与训练的李承晚军队在一九五○年六月进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尽管我们提出这些令人信服的材料已有二年多了,但是他们现在还是空口否认。
这的确是很特别的:所有在这里发言,用尽力气为美国提案辩护的联名提案人,都赞扬在朝鲜的美军司令部,都说了大家喜欢听的话,但提也不提这些事实中的任何一件事实,他们干脆避而不谈,我们可以这样说,他们一点也不愿提到这些事实。
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发言中曾喋喋不休地指责北朝鲜政府侵略了南朝鲜,但是他却没有说出任何事实来证明他的指责。英国代表、外交副大臣劳埃德发言支持美国代表,也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然而他也举不出什么事实来证实他的指责。法国代表奥培诺先生曾以同样的精神发言;他不但提不出事实来证实他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指责,而且明显地表明了他简直自己也不敢肯定事实上是否的确存在着这种证据。正如人们所料想的,有些参加了侵略朝鲜人民的战争并且仰赖美国(主要是在经济上仰赖美国)的国家的代表,也出来给艾奇逊帮腔。
这些代表们都抢着为美国干涉朝鲜的行为粉饰,谴责北朝鲜进行侵略,但是他们的异口同声的帮腔却出乎意料地被那位自称代表朝鲜人民的李承晚代表给驳倒了。不知那位先生是因为来不及叫他的美国主子审阅他的演说稿呢,还是因为他的主子忙于其他事情无暇及此,——可以提醒大家一下他差不多是在总统选举前夕发言的——反正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吧,他的发言证实了一个无可反驳的事实:就是北朝鲜受到了美军司令部指挥之下的李承晚军队的攻击,因此他的发言暴露了美国所谓“北朝鲜发动侵略”的说法是捏造的。各位都听见了李承晚的代表承认李承晚集团的确曾经进行进攻北朝鲜的准备工作。他说,在他们的心里,就是在策划朝鲜战争冒险的李承晚匪帮及其主子的心里,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在想着侵略计划,盘算着怎样侵略北朝鲜。当美国的代表和美国的同谋者拚命否认人们所提出的控告李承晚匪帮和美国统治集团对朝鲜怀有侵略目的和计划的时候(虽然像布莱德雷和罗伯茨这些将军以及杜勒斯、缪锡俄和葛罗斯等外交家的好战的言论已经无可抵赖地证实了这种目的和计划是存在的),李承晚的代表却在侵略朝鲜的问题上把他们的秘密都抖出来了。我们都听见过,英法两国的代表以及其他某些支持美国提案的国家的代表们,例如英国外交副大臣劳埃德,硬把李承晚军队进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无数次事件说成普通的边境事件。他们说,像这样的事情在两国关系不睦的时候是时常发生的,值不得加以注意,因为边境事件究竟不同于全面进攻。
然而,劳埃德先生却没有提到在这种所谓“边境事件”里面,有许多次是整营整营的李承晚正规军发动进攻的事件,而且在这些“事件”过去以后,李承晚军往往在三八线以北的领土上遗弃下数十尊迫击炮和机关枪、数百支步枪和成万发子弹。
早在一九四九年七月九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就发表了一篇有关李承晚国防军和警察部队屡次向北朝鲜平民进行有组织的袭击和凶暴的罪行的声明。这个声明指出:为了保卫它的公民们的生命和财产,防止李承晚军队野蛮暴行的蹂躏,内务部的保安部队不得不采取措施来对付侵犯三八线以北的李承晚军队;由于这种措施,李承晚军队有二百人被击毙,三十一人被俘,并且还有四尊迫击炮,轻重机枪数挺,一架速射炮,百余支步枪和许多子弹和炮弹遗弃在三八线以北的地区,即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境内。
一直到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也就是一直到南朝鲜所谓“国防军”部队大举进攻北朝鲜的那一天,这种所谓“事件”经常在三八线边界上发生。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安部队和人民军部队协同作战,击退了李承晚军队侵入三八线以北的进攻,并且发动反攻,在六月二十五日那天,向三八线以南推进了十公里。
法国代表奥培诺先生的发言只是把美国驻朝鲜大使缪锡俄和助理国务卿葛罗斯所讲过的什么“北朝鲜发动侵略”的话重说一遍而已,他不但不能驳倒我们所提出的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美国发动侵略战争的大量事实,反而不得不满面羞愧地承认:李承晚和美国官员不但发表过侵略的言论,而且实际上有过侵略的行为。
奥培诺先生在谈到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发生的事件时,在到底谁负侵略罪责的问题上,没有能够提出任何理由来替美国政府的说法辩护。他仅仅
一口咬定说,有证据说明“南朝鲜军队并没有先越过”南北朝鲜分界的三八线。可是他又提不出什么证据。他只是说:“无论别人把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前发生的某些事件作何种解释……无论在这一不幸的日子之前在三八线以南或其他地方发生的一些言论和行动给别人怎样利用为藉口,或者引起了一些怎样的遗憾……”事实总归是这样的。
我们知道奥培诺先生这里所说的声明就是指李承晚、赵炳玉、缪锡俄、杜勒斯、罗伯茨以及李承晚政府和美国政府的其他官员们所发表过的声明,在这些声明中,他们并不隐瞒他们准备进攻北朝鲜,也不隐瞒他们的计划,这些计划可以从在李承晚总部发现的策划战争的战略地图上看到。
我们知道,奥培诺先生所提到的行动正是李承晚分子在长时期内向北朝鲜领土进行的无数次的进攻和侵犯,这些行动也是用来训练李承晚的武装部队,并为更大规模地进攻北朝鲜作准备的。
很明显的,奥培诺先生的这种说法是一种胆怯的退缩。因此,无怪他在发言中要把问题转到另一方面,他强调说,自己认为受到侮辱、挑衅和威胁的一方无论如何总不应该首先采取暴力行动,他并说,北朝鲜政府击退进攻北朝鲜的李承晚军队,是破坏这个规则的,因此联合国必须按照这个规则予以制裁。
奥培诺先生的这种说法也表明,他不得不承认,南朝鲜政府的行动是威胁北朝鲜的,南朝鲜的行动——如他所说——是侮辱性和挑衅性的。好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采取了自卫措施,把侵略者从它的领土上赶走,反而必须要负责任,因为它没有首先向联合国求救,没有等候美国和它的支持者们在方便时采取措施来制止这种对北朝鲜的挑衅性的侵犯。而美国的统治集团即利用这件事干涉朝鲜所发生的内战,以达到武装干涉朝鲜的目的。但是法国代表的说法是一个可怜的诡计,其目的无非是想掩饰真正侵略者的痕迹,想替侵略者解脱责任,想剥夺遭受侵略的一方享有联合国宪章所给予他们的合法的自卫权。
英国代表劳埃德先生甚至歪曲事实,企图替美国侵略者辩解,这种企图是徒劳无功的,是不值一辩的。他从他的所谓“证据”仓库中拿出了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联合国朝鲜委员会的可耻报告。大家知道,这个报告的真正目的是要在必要时证明:李承晚在没有向北朝鲜进攻以前的那些日子里,仅处于“警备”状态中。
波兰代表团团长、外交部长斯克列杰夫斯基很正当地、很有理由地指出,这个报告的目的很明显地是要用来作为一项“辩护书”,一项为准备好的罪行辩护的文件;在这里,就是替武装侵略朝鲜一事辩护。
但是,这个“辩护书”具有许多缺点,因此使那些歪曲侵略事实的人露出了马脚。例如下面这一件事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个联合国委员会的报告是所谓联合国实地观察员的一个报告,这个报告是这些观察员在六月二十四日草拟完毕的,这一天是他们自三八线地区回来以后的一天,也就是战争开始前的一天。这些观察员说,他们那时没有机会印出这个文件来送交它的目的地;因此,他们只能在委员会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汉城举行的会议上作简单的报告。联合国朝鲜委员会根据这个报告所作出的决定包括在该委员会当天打给联合国秘书处的
一个电报中。这个电报后来作为安全理事会的一项文件公布,文件号码为C—一五○七。
仔细地研究一下这个文件(号码一五○七,刊印在安全理事会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六号正式报告内),便可知道:这个委员会关于三八线军事事件的结论,如该文件所说,是根据直接从该委员会的军事观察员那里得来的冲突报告和情报而作出的。但是,这些军事观察员是在六月二十五日冲突发生以前四十八小时从三八线附近回来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六月二十五日三八线发生的事件的第一手情报,因为他们没有看见,也不可能看见,在那时候,他们老早就已经在汉城了。
因此,联合国朝鲜委员会说它对于六月二十五日冲突的性质与三八线军事行动的真相的结论——如该委员会的电报所说——是根据它的观察员的情报作出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显然是一种捏造,其目的是要利用联合国观察员的名义来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情报完全是从李承晚方面得来的。
仅仅这一点便足以证明联合国朝鲜委员会给联合国秘书处的电报中的情报是有着故意偏袒的性质的。十分明显的是:这种情报的唯一目的是要使朝鲜委员会的情报好像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使公众不明真相,借此可使美国武装干涉朝鲜的计划得以执行,使美国得以利用安全理事会来实现它的侵略目的,并在联合国的名义和旗帜的掩饰下把联合国一些会员国拖入进攻朝鲜人民的战争。
既然如此,安全理事会在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和六月二十七日通过的硬说六月二十五日的攻击是由北朝鲜发动的两项决议,就是没有根据的。
我们也不应忘记一件重要的事,就是:安全理事会是非法通过这两项决议的,因为当时安全理事会中的两个常任理事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参加会议,而凡是这两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参加时,安全理事会所通过的任何决议都是无效的,也不能是有效的。
另外有一件事也是值得注意的。我现在说的是指杜鲁门总统对美国空军和海军所颁布的关于支援李承晚军队的命令,这项命令是在安全理事会通过它的六月二十七日的决议以前颁布的。大家知道,这个命令中包括给第七舰队的指示,命令第七舰队不许让台湾遭受攻击,其实这就是占据台湾——这种行动是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动。另外,这个命令中还包括加强菲律宾的美国驻军的指示。因此,美国统治集团在那些日子里是疯狂地积极准备远东战争的。
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把一个既成事实摆在安理会面前,简单地命令安理会接受它的提案。这个提案实际上是美国对朝鲜发动武装侵略的次一步骤。朝鲜悲剧就是这样开始的。
美国统治集团在发动了朝鲜战争之后,目前正在继续执行着同一外交政策方针。事实证明,朝鲜战争是周密计划的、已经实施的发动新世界战争的阴谋的一部分。这个阴谋要求进而行动。只要有一个合适的藉口,就可以开始。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藉口,就要制造一个藉口。
美国海军部长金包尔十月二十七日在海军联谊会宴会上的演说中坦白说道,美国必须在一定的地方划线为界。他说,他们选择了朝鲜作为划这条界线的地点;他认为,假如美国不在朝鲜作战的话,它现在会在另外一个地方作战,或许在日本,或许在菲律宾,也或许在别的地方。
艾奇逊先生和他的一些奴颜婢膝的伙伴——首先是英国代表劳埃德先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制造了诽谤性的谎言,硬说苏联鼓动了北朝鲜。劳埃德先生想恶意诽谤我们;他说,苏联有意使朝鲜战争拖下去。苏联,用劳埃德先生的话来说,喜欢让美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人命、金钱和物资来进行破坏。
他还同样地诽谤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硬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也有意延长战争,因为据他说,这是符合正在发生革命变化的国家的利益的。
二、美国悍然破坏了重要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劳埃德先生建议,朝鲜问题的辩论应该从一个事实出发:各国都真正希望停战,并不想把责任推给对方,从劳埃德先生这幅可怜相看来,他显然害怕进一步揭发美国在朝鲜进行赌博的侵略阴谋!
但这样的建议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联合国必须彻底揭露侵略者,它必须采取实际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侵略重演的危险,防止新世界战争的威胁。同时,联合国必须采取措施以结束朝鲜战争,尽其所能以促进板门店停战谈判,克服障碍,打破谈判僵局。
在这件事情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交换战俘的问题。美国提案的提案人和联名提案人企图证明,按照上述无条件支持美军司令部的主张的提案行事,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虽然这个提案直接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根据这些原则缔结的国际公约,特别是一九四九年的日内瓦公约。
为了拚命替那种显然歪曲了日内瓦公约的内容与意义的说法辩护,英国代表劳埃德先生就采用了真正的文字游戏,他说第一百一十八条“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的规定,应该是这样了解:未经战俘的同意即不应将战俘交予对方,因为假如未经战俘的同意就将他交予对方,那就不算是释放战俘,而是把他继续加以拘留,把他交给一个武装的看守者。
劳埃德先生假装不懂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讲的释放是结束俘虏身份的释放,并不是一般的释放,而且在释放战俘和将战俘交予对方之间,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一段过渡时间,在这个过渡时间里自然要把战俘置于武装看守之下。假如我们不是孤立地去看第一百一十八条中的上述规定,而是和该条的全文联系起来看,那就可以特别明显地看出劳埃德的论据是不值一文钱的,因为该条的全文明白而确切地规定了无条件遣返全部战俘的原则,既不必征得战俘的同意,甚至也不管有关双方对于遣返一事是否订有协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论是否已经缔结遣返的协定,各拘留国应即“依照前项所定之原则,自行制定并执行遣返计划,不得迟延”。
很明显,拘留战俘的一方有义务遣返全部战俘,不得有任何保留与藉口。
劳埃德先生企图曲解日内瓦公约十分重要的第七条的规定,这种企图也同样没有成功。
关于这一点,劳埃德先生和哥伦比亚代表以及北大西洋集团的其他代表一样,只凭传奇式的胡说而不肯根据法理。劳埃德和那些思想和他一样的人们讲了各种各样无聊的话。什么想用刺刀强迫遣返战俘啦,联合国军不愿意用刺刀强迫遣返战俘啦,等等。
劳埃德先生,你知道得很清楚,使用刺刀和机关枪来对付巨济岛和其他地方的战俘营中的战俘、每天屠杀对美军司令部的暴行表示抗议与进行斗争的朝中爱国志士的,正是美军司令部,美军司令部正在利用武力和恐怖手段来迫使战俘放弃遣返的权利。
劳埃德先生无法否认这个条款的巨大重要性,这个条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本公约或上条所述特别协定——如其订有是项协定——所赋予彼等权利之一部或全部。”但是他又不愿意承认,这个条款肯定地推翻了美军司令部以及一切支持它的不公正的、违反国际法的强迫甄别原则的人们的企图,他们企图为美军司令部拒绝接受遣返全部战俘的绝对要求进行辩护,虽然遣返全部战俘是这个条款中明文规定了的。条款说得明明白白绝不容许在任何藉口下强迫扣留任何战俘;而美军司令部却正是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劳埃德先生应该承认,公约中列入这个条款就是要保障战俘本身,使他们不致在任何压力下放弃遣返的权利。
美军司令部对朝中战俘施用的正是这种压力,而且使用野蛮的迫害手段,甚至枪杀来对付战俘,但是劳埃德先生和那些思想和他一样的人们对这种事实却视而不见,企图否认在这件事情上应用第七条的可能性。他们硬说,如果应用这个条款,那就是强迫人们把战俘交出去受政治迫害,这样也就多多少少限制了政治犯的避难权。因此,他干脆就要求忽视这个条款,不理会这个条款,或者如他所说的,不理会它的文字规定而遵守公约的精神,据他说,这比公约的文字规定更为重要。这不过是一种手段,一种规避严格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诡计,公约自然要把它的要求包括在各项条文里面,这些条文是每个国家都必须尊重和遵守的。
公约的条文不可能与公约的精神相违背。一九四九年公约第七条的条文是和这个公约的精神完全符合的,因为不准使用胁迫手段或其他压迫方法强迫战俘背叛祖国的正是某些代表在这里不厌其烦地提到的这个公约的精神!
有些人为了支持他们的论点,来推翻第七条,竟然说,应用第七条就是违反自由表达意志的原则,因而就是损害战俘的利益。他们竟然说,遣送战俘回到他们的国家,回到他们的家庭,回到和平的劳动中是不符合战俘的利益的;战俘拘留国当局的任务不是保证遣送战俘回家,而是在所谓战俘对他们的命运感到“恐惧”和“疑虑”的藉口下拒绝遣返战俘,并且不惜使用一切可能的和最野蛮的要挟手段和直接威逼的手段。
劳埃德先生企图用他个人的经验来证明他在这方面的毫无根据的论点。原来是他访问了一个战俘营。劳埃德举出了他曾经和他们谈到过所谓他们拒绝遣返的几个战俘。大概他是挑选了他认为最突出、最令人信服的例子的。同时,也应该记住,劳埃德先生自己就说过,这些战俘是经过了甄别手续的。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就是这种甄别的手续也不能够使这些经历过美国强迫“甄别”的种种恐怖的人们说出任何的话,可以真正使人相信他们拒绝遣返的理由是郑重其事的,假设这种拒绝不是强迫的,或者就假设有这样一种拒绝的话。诚然,据劳埃德先生说,和他谈过话的那一个战俘,曾经说过,他是一个“有问题的人”。但是,他并没有解释这样一种说法究竟有什么根据,为什么他会有所谓担心受迫害呢。甚至也不知道过去他是否真受过迫害。显然,劳埃德先生对这些都是不感兴趣的。在他看来,好像只是那个人的谈话就足以决定(我
们都看到,根本就没有任何郑重其事的根据),像英国外交副大臣在这里所说的,他是一个政权下的牺牲者。
与劳埃德先生交谈过的另一个人是一个学生,据说他是因为政治兴趣而被赶出学校的。据劳埃德说,他也说,据他了解,他是一个“有问题的人”。
这一次,劳埃德先生也没有说出任何合乎情理的话来。所谓使这个人被赶出学校,“被送到矿场去”的“政治兴趣”到底是什么呢,同时,这个学生又为什么要担心他的前途呢,仍然是莫名其妙。
听了劳埃德先生在这里所说的关于他在朝鲜与战俘交谈这件事的话,任何脑筋清醒的人都丝毫不能从其中了解,到底是什么理由使劳埃德认为和他谈过话的三个人是为了逃避政治迫害而寻求政治庇护的人!毫无疑问,所有这些全都是胡说,所有这些都是凭空捏造的、人为的故事,是一个捏造得很拙劣的故事。在这种情况下,劳埃德先生竟然胆敢说什么这些人的生命和自由所谓受到威胁;必须使这些人免受据说正在等着他们的某种“迫害”;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应该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更不用说破坏某种公约的规定了。
这三件事情的事实真相,就是这样,但是劳埃德先生却说什么所有与他交谈过的人的情形都是这样的。假如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对于劳埃德先生和他的同僚所支持的建议来说,就更糟糕了。
劳埃德先生还说:他曾经奉他的政府之命前往朝鲜并且访问过一个战俘营,以便查明关于所谓战俘要抗拒武力遣返的情况。劳埃德先生查明了些什么呢?朝鲜发生了些什么情况呢?如果他所查明的就是他在委员会中告诉我们的东西及我们在上面所引的那些人的话,那么人们很难说劳埃德先生已成功地完成了他的政府交给他的使命而向他道贺。我们都看到,劳埃德先生除了查明了三个被当作“政治流亡者”的战俘的空话之外,他根本没有查明什么。我们看到,这些是什么样的“政治流亡者”!如果他查明了某些真正值得提出的东西,他为什么不说,却一味地把时间浪费在所有这些毫无意义的荒诞的说法上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问一问劳埃德先生:他自己是否相信他在这里所说的如果某些战俘回家他们将遭到所谓危险这些话呢?根据他在这里大事吹嘘的亲自获得的经验,难道他还没有清楚地看出:美国司令部所说某些朝中战俘拒绝遣返的说法,是一个骗局,是朝鲜的美国军事当局制造的挑衅藉口,以便达到阻挠停战、拖延战争,从而使美国亿万富翁获得更多巨额利润这样一个目的吗?
那些为美军司令部的立场以及美国在政治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朝鲜问题的提案辩护的人们,是想把公众对于强迫甄别的问题的注意转移到所谓强迫遣返的问题上去,在他们这样作的时候,别人却不难看出他们这种手段的极端诡诈,这种手段的唯一目的是使全世界的舆论不去注意美国战俘营中的种种罪行,主要是美军司令部在强迫“甄别”朝中战俘的过程中所犯下的罪行。
所谓联军司令部——事实上就是美军司令部——极力把这种“甄别”或“询问”说成一种无害的行动,企图掩饰这种手续的罪恶性质,美军司令部就是想借助这种手续来强迫战俘放弃要求遣返的权利。美军司令部为了多少掩饰他们这种荒谬绝伦的手续的罪恶性质,提到了这样一件事,他们说在草拟“甄别”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时,像美军司令部在报告中所说的那样,据说都考虑到尽量劝说战俘回国并使他们不反对遣返。然而这种说法与那些挑拨性的问题的性质是直接矛盾的。例如下面这些问题就都带有一种挑拨性质:你将用武力拒绝遣返吗?你肯定将用武力拒绝遣返吗?如果联合国军司令部违反你的决定把你遣送回国,你怎么办?
如果是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处理问题的话,这样的问题是绝不能容许的。
依照法律惯例,这样的询问是被正确地认为是“引诱询问”,这是不准许的,因为对这种询问的答案是不能作为证据而有效的。
这种询问有它的直接的反面目的,这也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得到证明:朝中战俘在二十四小时前受到警告说,他们就要受到询问,询问的目的,正如上面的报告所说的,是为了确定他们是否要以武力抗拒遣返。美军司令部发出这种警告,是表明他们必须作出的决定的重要性,并表明这种决定是最后的决定。美军司令部还警告战俘说,为了他们自己的安全,一定不要与别人讨论这个问题,并且在没有进行个别询问以前,也不要使别人知道他们的决定。这种神秘和严厉的警告自然不可能不发生一些效力。在这种警告发出之后,美国司令部就可以期望某些战俘照它所希望的那样作出对所有问题的答案。这种情形使人更容易了解和适当地估价劳埃德先生从他曾经与之交谈过的、而且曾经经过所谓“甄别”的三个人那里所得到的答案。
美军司令部在它的报告中说,不可能订出一个更人道、更公正和更道德的办法。劳埃德先生和其他一些代表们也称赞这种“甄别”办法说,这些问题是公正的,他们对于这些问题的明确的引诱性装作看不见,而这些问题的提法就在于逼迫战俘们对他们的国家和政府采取敌对态度。
难道还用得着多说吗,美国战俘营对朝中战俘进行的“询问”和“甄别”,对于每个人完全是一种精神虐待,并使每一个诚实的爱国者认为这种办法是对他的最崇高的感情的粗暴侮辱和嘲弄。当然这种办法只能引起朝中战俘的合理的愤慨,只能受到他们的坚决反对。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指出:根据美国“情况手册”所刊载的数字,自从美国战俘营开始进行这种“甄别”或“询问”以来,已有朝中爱国者约二百人被打死,约一千人被打伤。
在八个月之内,朝中战俘由于反抗“甄别”或“询问”而遭到美军及南朝鲜军血腥镇压的事件已不下二十七八起。
在今年十月三十日,数名想要逃出光州战俘营的战俘都被打死或打伤,当时战俘营方面对战俘进行真正的战斗达一小时之久。在十月三十一日,官方报道说:巨济岛和济州岛战俘营枪击集合示威的战俘,结果打死战俘数人,打伤战俘一百七十八人。这些战俘营现在仍在继续枪杀战俘。根据最近的材料,不久以前,又有战俘被枪击,结果有许多人受伤。
这里就是向手无寸铁的战俘们使用刺刀和机关枪的事实,然而某些代表团却赞许这些事情,他们并伪善地指责朝中方面坚持所谓“强迫遣返”。
鉴于这些事实,要求严格遵守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一事便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而这个公约是美国当局正在悍然破坏的。
美军司令部有计划地向朝中战俘使用武器,不断地屠杀朝中战俘,任意干涉战俘们的行动,甚至对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八条所明文规定允许战俘们做的日常体操和健身活动都加以干涉。鉴于这些事实,我们就不需要来证明艾奇逊、劳埃德和其他具有同样思想的先生们不惜悍然破坏国际公约的行为了。难道不是吗?参加历届联合国大会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团员罗斯福夫人在“纽约世界电讯太阳报”上曾毫不犹豫地公开地说:美国不能过于彻底地遵守各种国际公约。
这种话并不是美国代表团一二个人的私人意见,这是美国统治集团的一贯政策;美国统治集团通常在看到任何国际公约在某些方面对于他们不利的时候或者不符合他们的外交政策的目的的时候,他们就抛开这些公约。无论如何,国际协定就是国际法,遵守这个法律是每个在这些协定上签字的国家应负的责任。不过,美国人处理国际协定的作风是直接违反国际法中关于国际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大家知道的“条约必须遵守”。
强盗们每天在屠杀抗拒“甄别”或“询问”的朝中战俘,人们对于那些替这种强盗进行辩护的人的无耻行为只能感到惊讶,他们无耻地装出一副高贵的样子,甚至在他们血腥罪行的受害者尚未被埋葬的时候就假惺惺地来谈仁义道德,人们对于他们这种无耻行为也只能感到惊讶。他们硬说,美军司令部正在努力达成协议,让战俘自由选择是往北还是往南,人们对他们这种无耻的话也只能感到惊奇。所谓“自由选择”是这样一回事:在“自由选择”之前,战俘们先经过“甄别”,在进行“甄别”的时候,大家知道,他们对战俘横加威吓,在战俘身上刺字,并实施其他“人道”措施,使战俘身上永远留着叛逆与耻辱的痕迹,这种措施决定战俘永远留在敌人营中的命运。
我们曾经说过,现在还要说,这种“甄别”与“询问”是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不符合的。国际法的原则与准则要求拘留战俘的国家给战俘以人道待遇。关于这种对战俘的人道待遇,从一八九九年与一九○七年的海牙公约至一九二九年与一九四九年的日内瓦公约,所有关于战俘待遇的国际公约都有同样的要求。
不用说,国际法学界也是抱着同样的观点。一位著名的国际公法权威学者、法国科学家福歇尔在他的一部包括许多册的巨著“国际公法论”中说:
“必须尊重战俘对他们的祖国或对祖国的盟国的感情。因此,不得施加压力或进行宣传以挑拨盟国战俘间的关系,或强迫战俘脱离他们的祖国或政府,或破坏他们的道德节操。”
福歇尔曾按照这种观点评判一个著名的有关战俘问题的国际法文件,即美国于一八六三年对战场上的陆军所颁布的训令。福歇尔认为这个训令是“文明世界的感情和思想的最确切的表示”。福歇尔说,这个训令的特点是它的“显著的正义和人道精神”。
但是,许多事实证明,在美军的朝中战俘营的管理制度中,美军司令部对于上述的那个关于这种战俘营的、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的训令却丝毫没有加以遵守。美军的朝中战俘营的管理制度实在是一个赤裸裸的、肆无忌惮的恐怖制度,其目的在于破坏朝鲜和中国战俘们的道德节操,消灭他们的志气,使他们反对他们自己的政府,并强迫他们拒绝遣返。
这证明是美军司令部破坏停战谈判、拖延战争的一个便利方法。
美军司令部一方面有计划地虐待并以一切可能的办法来迫害战俘,同时又与美国以及其它某些支持美国的国家的官方代表不停地喊叫他们的“人道”,假冒为善地说什么他们维护战俘的权利和利益,借以掩饰他们的罪行。
不需要证明,美军司令部以及俘虏营当局的所谓维护战俘的权利和利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回事。他们的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一种藉口,来辩护他们在交换战俘问题上的非法态度——违反国际法的态度。为了要给他们的态度辩护,某些代表乞援于各种各样完全没有道理的推断和假定,而这些推断和假定都是在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科学里没有根据的。
例如秘鲁代表说,假如有证据说明战俘是反对遣返的,那么一个国家就没有义务一定要遣返。他说,把一个战俘送回家只能由战俘自己来决定,只有在战俘并不反对遣返的情形下才能执行遣返。但是,这是一个完全没有道理的说法,不论在关于交换战俘的国际公约或是国际法科学里都是找不出任何根据的。
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中的支配原则是,当然地无条件地遣返全部战俘,只有那些由于严重的疾病,或是犯了罪,或是被法庭判决徒刑的战俘例外。
但是,即使人们暂时承认那些认为战俘同意遣返是解决遣返战俘问题的关键的人们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使如此,这种立场也是与现在朝鲜所发生的关于交换战俘的可耻情形相去甚远的。造成这种可耻情形的根本原因是美军司令部以强迫“甄别”或强迫“询问”的形式所实行的措施,这些措施引起朝中战俘的愤慨和抗议。拥护美国提案的人正在设法掩饰美军司令部在朝鲜干出来的罪行,和使全世界一切有正义感的人感到愤怒的交换战俘问题上的臭名远扬的可耻的情形。他们企图以关于所谓“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不同的文化观念”、“世界的精神上的状况”、“伦理价值和哲学法则的原则”等等的一般的词句和空洞的议论来把这个问题撇在一旁。
这样,他们就对具体条件和情况避而不谈,而如果不谈这些,就不仅不可能解决而且甚至不可能研究交换战俘的问题和提供第一委员会考虑的一些问题。他们一味地提出一些空洞的论据,这些论据都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战俘的自由意志是决定他的遣返问题的最后因素,他们认为遣返不是一个国家的权利,而是个人的权利,或者说人格的权利。这样,他们就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说遣返权利是战俘回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这个假定也可以从反面来解释,就是:如果战俘反对遣返,遣返就不可能。当然,他们在这方面完全忽视了一点:在被拘留的情况下,战俘没有而且不可能有真正自由表示意志的任何条件。
因此,整个问题最后归结到被遣返的人的自由意志上,据说这比一个国家根据它所签订的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还重要,不管这个国家怎样认真地想履行它在这些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某些代表说,这个规则是“人类最高尊严的概念”,“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的优越性”。
我们不能同意这种说法。我们不能同意一个国家是否遵守它在国际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与是否执行关于遣返战俘的国际义务,应取决于待遣返的个人的愿望。大家不应该忘记:战俘不只是一群偶然落到他们国家控制范围以外的人。战俘是履行一种光荣职责,履行每个公民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的军人。战俘之为一个军人的特殊地位,在关于战俘的国际公约,特别是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中,都有规定。从国际法观点来看,战俘仍然是受约束于军事誓言和他们对国家的军人职责的军人。
国际法中的这一公认的原则,引申出一些极其重要的、属于国际法性质的后果。譬如我们可以引证宣誓释放战俘的制度。大家知道,国际法和根据国际法原则缔结的公约都规定,根据宣誓可以释放一个被俘的军人,但是只有在他的上级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美利坚合众国也是遵守这个规则的,现在还有效的关于管理战地美国军队的训令说明了这一点。
这个训令的第一百二十六节说,只有上士以上的军官可以宣誓,而且只有在得到一个上级军官的许可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这样做,假如能找到一个上级军官的话。
同一指示的第一百二十七节规定:下士或兵只有通过一个军官才能宣誓。假如不通过一个军官而个别地宣誓的话,那么不但这种宣誓没有任何效力,而且宣誓者也要以逃兵论罪,处以死刑。
因此,一个战俘的命运直接决定于该战俘的上级军官的同意。“自由”行动的战俘的同意并不能决定问题,因为战俘的自由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受该战俘作为一个受军纪约束的军人的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战俘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上面的例子说明释放被俘军人——士兵和军官——不仅是一个关乎他们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于在被俘期间也代表他们祖国国家当局的军官的问题。
至于喜好侈谈哲理的某些代表在这里所谈到的“个人的绝对自由”,以及所谓限制这个自由就是破坏“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说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追述一下三十多年以前美国最高法院陪审法官何尔摩斯的一个法庭判决;虽然这个判决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但无疑的,它也具有普遍的原则重要性。
法庭所作的这个判决指出:即使是最严格的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也不能保护一个造谣生事地在戏院里大叫“失火了”因而引起一场虚惊的人。它甚至也不能为一个光光说了几句话的人开脱罪责,如果他的几句话产生了和使用武力相同的后果的话。这个判决指出:这两个案件中的问题在于:一个人的话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说出的,同时他所使用的词句的性质是否产生了一种明显而直接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又能造成国会有权予以防止的有形的祸患。
这个判决明确地说明了自由与滥用自由之间的区别,特别是自由与进而犯罪的滥用自由之间的区别。主张“绝对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具有类似的形而上学的观念的人,应该把这一判决牢记在心。
三、有些代表是怎样企图利用哲学来掩饰美国人在朝鲜的恐怖行为的
曾在第一委员会上发言的某些哲学家们不认真研究重要的政治问题,专门讨论抽象的论题,想要借此躲避有着真正的、实在的辩证法的现实生活。他们还是应该脚踏实地一些,不然是无法避免造成严重错误的。他们大谈其战俘的自由。但是他们却闭口不谈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在战俘完全不可能按照他的真正愿望自由行动的时候,即使不曾对他们施行压力,不曾对他们使用威逼和暴力的手段,被拘留的俘虏的自由也是受到极大限制的。他们也闭口不谈另一个事实,就是:在另一方面说来,国际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战俘的意志是要受到限制的,我们并且可以这样说,在某些情况下战俘的意志是要完全听命于和战俘发生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国家的政府。譬如,大家知道,在被拘期间逃亡的任何交战国的战俘能够在中立国领土避难,并受中立国家的保护。这符合国际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假如发现这个逃亡者是为了以后在便利的情况下能够重新回到他们原来的部队而打算留在中立国领土的话,中立国也必须遵照国际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因为它的公正地位使它有义务这样做。什么措施呢?它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
奥本海马在他的著作“国际法”里说,“这种事情是常常有的:这种逃亡者偷偷进入中立国领土,后来又离开以重新回到他们自己的部队里去,而中立国可以不负责任。此外,在中立国要为它的不采取措施负责任以前,它必须在实际上能够拘留这种逃亡者。因此,卢森堡在法德战争的时候,不能阻止数百名在麦次陷落以后逃入它的领土的法国士兵重新回到法国军队里去,因为它的中立地位的一个条件是它不应该拥有军队,因此,与瑞士的情况相反,它不能动员军队来履行它的公正地位的责任。”
因此,这应该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战俘的意志是不能与一个中立国家的义务相提并论的,根据像奥本海马这样一个特别是在西欧政治家之间享有极大威望的国际法权威的意见,中立国必须
“动员军队来履行它的公正地位的责任”。
这就是国际惯例,这就是国际法。
在国际惯例中这些既定的原则充分说明了所谓战俘决定他的命运的自由这个问题。
这就足以推翻那种绝对没有根据的说法:拘留方面没有义务一定要遵守无条件遣返全部战俘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假如没有得到各别战俘的同意的话。
美国提案的提案国和联名提案国凭空捏造了许多论点,来为他们强迫扣留战俘在他们领土上的措施辩护,他们正尽力把战俘——假如他们拒绝遣返的话——与政治流亡者归为一类。为了要支持他们的这种态度,某些代表提到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通过的人权宣言。但是大家只要读过这个宣言,就能很容易地看出来,这个宣言与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
其它代表所举的例子也并不令人信服,譬如劳埃德先生曾尽力想证明那些拒绝遣返的战俘应该被看作是政治流亡者,而且应该给予他们政治流亡者理应享有的避难权。
在研究政治流亡者问题的时候,倒是应该首先研究迫使他们从他们的国家内流亡出来,或是拒绝回去的动机。说一些无聊的浅薄的话,并不能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譬如某些代表就试图在他们的发言里这样来把拒绝遣返的战俘归于要求避难的政治流亡者一类。
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不包括关于避难权的规定。它们以国内法律或关于引渡罪犯的国际协定来规定避难权,所有这些协定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包括一个普遍公认的原则:在一个外国避难的权利应该由需要给予这种权利的事实来证明,而不单由有关的人们的空话来证明。
一七九三年的法国宪法已经规定给由于从事争取自由的斗争而自其本国出走的外国人以避难权。但是,实际上,在资本主义西方的情况下,避难权总是用于完全相反的目的,它已成为反动政府达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举例来说,我们可以指出利用德国、日本及其他法西斯或半法西斯政权统治的国家中的俄国白军分子来反对苏维埃国家,以及帝国主义日本利用一九一二年革命后从中国逃往日本的逃亡者等行径。
避难权已经成为反动政府的特权,它们一贯拒绝给予进步的民主分子以这种权利,这一点反映在最近的国际协定与法律中,例如,反映在美国一九一七年五月一日的法律中以及把进步分子引渡给某些国家的法西斯政府的行径中。例如,在一九三六年,比利时当局就曾将九个反法西斯的政治流亡者引渡给纳粹秘密警察。德国、日本与意大利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缔结的协定规定这些国家的警察局彼此建立直接的合作(这些国家的警察疯狂地破坏这些国家的民主利益),并在实际上废除了避难权这个法则。
苏联的根本法苏联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凡因拥护劳动者利益,或因进行科学活动,或因进行民族解放斗争而被侦缉之外国公民均予以避难权。按照我们苏联对避难权这个名词的解释,它是一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法则。它是支持进步的民主运动、反对反动势力与侵略、争取和平与民主的工具之一。
仅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把由于政治动机而要求避难权的流亡者和那些并无政治性活动而行为动机与政治目的无关的人们归入一类的企图是毫无理由的,应该加以反对。
因此,我们不能同意某些代表的意见,这些代表,为由于不断的压力与威胁而同意留在拘留国领土上的俘虏们的地位,与那些由于他们的哲学与宗教信仰而拒绝回到军队中去的人的地位相同。
例如,法国代表说:“在进行甄别以区分被准许留在拘留国的战俘和将按照现有的公约予以遣返的战俘时,主管当局应根据同样的考虑行事并可作适当的改变。”
法国代表建议把这当作一个指导原则。但是他承认:由于哲学和宗教信仰而请求免服军役的人,在经过长久而全面的调查,肯定地证明了这些信仰是出自内心的和坚定的以后,才可以得到批准。法国代表坚持认为这种人的地位和战俘的地位是类似的,但是他忽略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情况,这就是:由于战俘们的被俘者的地位,我们不可能期望他们所作的决定是真正出自内心的和不受任何拘束的。
用美国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其中包括屠杀)来甄别战俘,就使法国代表企图在这里加以证明的任何类似的情形不可能存在。这一点从一开始就应该十分清楚。
四、严格地、无条件地遵守国际义务
以上所述充分地解释了一九四九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公约的各项条款的理由。在那次会议上通过这个公约时不是没有发生若干争论的,也不是没有遭到某些代表的反对的。
正如过去曾经指出的,根据这个公约的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就可以断言:拘留国有义务无条件地遣返全部战俘,除非有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若干种例外情形。
由于不能否认这些是日内瓦会议的决议,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美国提案的支持者们就要求不顾这些决议。他们并企图证明:这些“文字上的形式”违背了我们应该首先引以为行动依据的“公约的精神”。
有一些代表谈到“公约的精神”,他们强调指出,这种精神要求保护战俘的利益,这是关于战俘的一般国际公约、特别是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的主要任务。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但是这不是包括日内瓦公约在内的关于战俘的公约的唯一任务。又有人指出:这个公约的任务及其“精神”最好是由这个公约及其各条款的起草人的言论来断定。
根据已经公布的日内瓦外交会议的议定书,我们有充分的可能来断定这一个公约的起草人,尤其是第七条草案的起草人的真正愿望、目的和任务。第七条的草案已经由这次日内瓦会议一致通过,并已列为一九四九年公约的第七条。根据会议纪录,这个条款的起草人之一、红十字会代表毕乌解释说:起草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战俘、被拘留的平民与被俘的医务人员,以免有人企图使他们放弃他们的身份而接受其他身份(如平民的身份),或者参加拘留他们的那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一九四八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十七届红十字大会也通过了一项同样的建议。据上述纪录说:这个建议的主旨是:不得以威胁或其他胁迫手段使有关人员不得不放弃公约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这建议完全杜绝了伺机使用恫吓及所有其他胁迫手段的可能,并强调指出:有关人员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他们的权利之一部或全部。
当然,这个建议的起草人及所有其他出席日内瓦会议的人都不能不清楚地看到:这个建议给拘留国规定了它对这些人员的明确的义务,这些义务已由关于释放与遣返全部战俘的第一百十八条加以明文规定。红十字会代表毕乌先生在指出这一情况后强调说:这一条款是遵照斯德哥尔摩大会的“精神”制定的。
大家都知道,规定战俘不得放弃遣返权利的第七条的草案,是参加日内瓦会议的代表们所一致支持的,其中也包括英国代表,但是英国代表却在此地反对这一条的规定。
应该指出,有几位参加一九四九年日内瓦会议的代表,如挪威代表,当时就曾着重指出:“给被保护者,即战俘,以机会来放弃本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是十分危险的”。他又说:“虽然这个原则可能招致极为严重的后果,然而保证本公约所适用的人们获得有效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挪威代表卡斯特柏格说:“要想保证他们获得必要的保护,唯一办法就是把战俘不得放弃本公约赋予的权利作为一个普遍的原则。”
有些代表们常常提到日内瓦公约的“精神”。各位先生们,这就是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的精神。从一九四八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红十字大会的发言记录看来,那次会议也是本着日内瓦公约的精神举行的。而且按照这种精神拘留战俘的国家也必须履行经日内瓦公约明文规定的明确义务。但用日内瓦公约的精神来反对日内瓦公约的简单明白的规定是禁不起一驳的,这难道不是很清楚的吗?
事实就是这样。从这些事实中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一)一九四九年的日内瓦公约以及更早一些时候发生效力的一九二九年日内瓦公约,都要求无条件地遣返全部战俘。
(二)这种要求是具有绝对权威的,根据第一百十八条,即使交战国所签订的特殊协定中尚未规定遣返条款,即使连这种特殊协定都尚未签订,也必须执行这种遣返。根据第一百十八条,扣留国应制定并立即执行一项符合上述原则的遣返计划。
(三)日内瓦公约对上节中所述的原则并无保留或例外,并且公约说明在敌对行为终止后应立即释放并遣返战俘。
(四)日内瓦公约并未规定扣留国可以藉口战俘不愿被遣返或声言要抗拒遣返,而拖延遣返任何战俘。
(五)在朝鲜的美军司令部所奉行的政策,以及支持这种政策的许多政府的政策,是显然与一九四九年的日内瓦公约和公认的关于遣返战俘的国际法相抵触的。
(六)所谓某些战俘拒绝遣返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上的价值的,并且是美军司令部在朝中战俘营中采取“强迫甄别”或“询问”这类措施的结果,这些措施业经证明是靠着以武器来对付反抗美军司令部暴行的战俘的方法来进行的。
支持美国的强迫“甄别”的国家想给自己辩护,硬说某些战俘拒绝遣返并声言要以武力抗拒美军司令部为了完成遣返他们的工作而可能采取的措施,他们说——如我们早已说过的——它们不能强迫这些战俘同意遣返,并且要求我们说明是否我们认为可以在这类情况下使用武力。
我们已经指出过,这种问题的提出,是装模作样的,而且是牵强附会的。整个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问题,没有一个拘留国的政府曾自问过这样
一个问题,或者在这种事情中遭遇过任何特殊困难。而这并不是因为过去“国家之间的战争并不包括思想体系的战争”,如法国代表在此间所说的那样。
在过去的战争中,有宗教和政治的因素在内。不需多说,就拿一八七○年到一八七一年的法德战争来做例子就够了,当时俾斯麦提议第亚及其一伙应当释放所俘获的拿破仑军队去毁灭巴黎,如有需要还可以用威廉陛下的军队去增援他们。以战俘做交易,俾斯麦和第亚牺牲了下层士兵的利益而成立了谅解,签订了一个相应的协定;每个通晓历史的人都知道,法国国民议会在五月二十一日批准了这个协定。
大家都知道,一八七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拿破仑军队在都艾将军的率领下进入了巴黎的大门,第亚说,他的目标达到了——“秩序、正义和文明已最后胜利了!”
美国文明人在朝鲜努力争取的,也就是这种胜利。
支持美国关于交换战俘及所谓“强迫遣返”的草案的国家所提出的问题,可以从美国外交政策的一般方针中得到说明,这种方针是要毫不踌躇地使用下述方法,如资助对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进行的颠覆、间谍和恐怖活动等,这些方法是臭名远扬的美国一九五一年十月十日法所规定的。要实行这些措施,需要人,需要干部。
可以设法在战俘中挑选这些人,一如在所谓战时流民中挑选这些人一样。
这就是决定美军司令部在遣返朝中战俘问题上采取什么态度的方针和政策。他们正在尽力设法以反对所谓“强迫遣返”的虚伪的叫嚷来掩饰这个“政策”,正在尽力设法以各种问题来隐瞒这个“政策”,这类问题是从劳埃德一直到希腊、土耳其、铁托集团的代表这些绅士们在这里提出的。
毫无疑问,如果每一个在日内瓦公约上签字的政府对这个公约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采取正直的态度,那末它们就必然会找出办法来履行这个公约中关于遣返全部战俘的规定,而不用对这些或那些战俘进行任何无理的“甄别”,它们就必然会找出这样的办法,而不致引起战俘现在进行的反抗;如果对这些国家签订的国际公约规定承担的义务采取严肃、忠实和正直的态度,就不应当也不会有目前这样的事情发生。不用说,由于像美军司令部对朝中战俘进行的“甄别”或“询问”措施而引起的反抗,应由拘留这些战俘的国家的政府负完全责任。
五、关于墨西哥和秘鲁的提案
关于苏联代表团对墨西哥和秘鲁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一日和三日提出的提案的态度,我也必须说几句话。墨西哥和秘鲁的提案说,必须缔结一个公正的光荣的朝鲜停战协定,并要尊重关于战俘问题的国际条约所依据的人道原则(墨西哥提案指出这一点),这一段话我们是赞成的。我们也赞成秘鲁提案中所说的关于人类盼望立即实现公正光荣的和平的热烈愿望的一段话。
至于这些提案的主文,墨西哥提案在这方面的实质是:只有自动表示愿意回去的战俘——如这个提案所说的——才能送回中国和北朝鲜,而且要在签订停战协定以后才能让他们回去。按照墨西哥提案的主文的第二节,其余的战俘——未表示愿意被遣返的战俘——就不送回家,而必须留在他们目前所在的地方,直到有关的决议在政治会议上通过并付诸实施时为止。
这个提案的第三节给第二节中说到的战俘的地位作了规定。这种规定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点:(一)联合国大会应与同意收容战俘的国家就收容战俘的人数和收容条件取得协议。
(二)在进行这种谈判以后,拒绝被遣返的战俘将被送往各个国家。
这是墨西哥提案的最重要的部分。这就是说,这个提案主张遣返战俘要随某些战俘是否愿意被遣返而定。但是这种规定也是违反国际法中关于无条件地无保留地遣返全部战俘的基本原则的。
墨西哥提案与一九四九年的日内瓦公约背道而驰,为今天美国俘虏营里所干的各种暴行开辟了道路,使有些人能够强迫和威逼俘虏采取与人道原则和规定每个战俘对自己祖国的责任的原则不相容的行动。换句话说,墨西哥提案也规定可以强迫进行甄别,从而使战俘实际上受美军司令部任意摆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军司令部当然想强使大会接受它的关于战俘未来命运的建议。
墨西哥提案所说到的其他问题——给予临时身份以及要求遣返的国家保证将来保护战俘的生活和自由的问题——是不符合日内瓦公约的原则的,因为日内瓦公约规定无条件遣返全部战俘,不许威逼所谓不愿被遣返的战俘。
因此苏联代表团认为墨西哥的提案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苏联代表团的主张是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的准则和原则为根据的,苏联代表团认为这个基础是它所能接受和遵从的唯一基础。
至于秘鲁代表团的提案,这个提案也有着和美军司令部的建议没有什么差别的不能接受的规定。具体地说,秘鲁提案中的第二节和第三节就是这种情形。这个提案实际上是遵奉“甄别”原则的。
秘鲁提案第一节中的建议也是不能接受的,不管是关于五国委员会的组成也好——这个提案没有规定让直接有关的国家和包括没有参加战争的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参加委员会——以及关于委员会的任务的规定也好。
鉴于上面所说,苏联代表团也认为这个提案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六、我们的建议
苏联代表团将坚持委员会应接受苏联在十月二十九日提出的提案,同时希望其他代表团加以支持。由于考虑到在第一委员会中关于朝鲜问题意见的交换,若干代表团所发表的言论和它们的愿望,苏联代表团认为必须就以前提出的提案提出更加精确的一些建议,特别是要更加精确地规定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委员会的组成,并明确规定这一委员会的职权。
作了这样的修正后的苏联提案如下:
“大会研究了朝鲜统一复兴委员会的报告,认为有必要:
设立一个由直接有关的各方以及其他国家——其中包括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参加的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委员会。
这个任命的委员会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缅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南朝鲜组成。
责成上述委员会本着由朝鲜人自己在上述委员会的监督下统一朝鲜的精神,立即采取解决朝鲜问题的措施,其中包括尽量协助双方遣返全部战俘的措施。”
这是真正解决朝鲜问题的一条道路。我们深信:这是结束反对朝鲜人民的非正义的侵略战争的唯一道路,这一条道路可以导致所有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所热烈期望和要求的停战协定的缔结和朝鲜的和平。(新华社据塔斯社纽约十一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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